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应收股利”项目。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 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利息。本科目可 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机构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 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 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 利率计算确定

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 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贷款一利息调整”科目。

(二) 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 付息期但尚未

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 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 目。

(三) 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 到期投资一

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 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或有关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利息调整” 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的,应按票面

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 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 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借记“持有至到 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 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 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四)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五)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 入,应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应收利息”项目。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 暂付款项,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诉讼费垫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银行信用形成的垫款不 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 核算。

发生其他应收、 暂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或有关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暂付 款项。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其他应收款”项目。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收款项、同业存放款 项、拆放资金等坏账准备。本科目可按款项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的,应按减记的金额,借记“资 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 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 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同业存放款项、 拆放资金清理账户时, 收回的金额大于账面价值, 大于账面价值部分回转资产减值损失, 借记本科目, 贷记“资产减值损 失”科目。收回的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 不再补提减值准备, 损失直接 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 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 时记入表外“已核销资产”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 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同时转回资产减值损失,借记本 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三、本科目属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机构已计提 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农户贷款

一、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所有生 产、生活及消费等贷款,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如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助学贷款等。本科目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已 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目下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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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区域内

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 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 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 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 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二、 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 农户贷款的摊余成本。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

1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规定,对

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企业进行了定义。

三、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

1302 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给从事农业生产、 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各类组 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 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基金会等) 。本科目分别“本金”、“利 息调整”、“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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