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令(新)-正式文件

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七)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八)拟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九)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十)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取得的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学历证书。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四)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拟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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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省(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副主任。

第一百五十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

(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

(三)省(市、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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