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号

包括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尽的信息科技运行操作说明。如在信息科技运行手册中说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任务、工作日程、执行步骤,以及生产与开发环境中数据、软件的现场及非现场备份流程和要求(即备份的频率、范围和保留周期)。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事故管理及处置机制,及时响应信息系统运行事故,逐级向相关的信息科技管理人员报告事故的发生,并进行记录、分析和跟踪,直到完成彻底的处置和根本原因分析。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台,为用户提供相关技术问题的在线支持,并将问题提交给相关信息科技部门进行调查和解决。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服务水平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信息科技运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连续监控信息系统性能的相关程序,及时、完整地报告例外情况;该程序应提供预警功能,在例外情况对系统性能造成影响前对其进行识别和修正。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容量规划,以适应由于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业务发展和交易量增长。容量规划应涵盖生产系统、备份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计划。其中包括:

(一)规范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明确降低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造成影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取资源的方式。2 .运行恢复的优先顺序。

3 .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排。

(二)更新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流程及相关联系信息。 (三)验证受中断影响的信息完整性的步骤。

(四)当商业银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年度应急演练结果应由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适当的业务连续性规划,以确保在出现无法预见的中断时,系统仍能持续运行并提供服务;定期对规划进行更新和演练,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可能由下述原因导致的破坏:

(一)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 (二)信息丢失或受损。

(三)外部事件(如战争、地震或台风等)。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 第八章外包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应合理谨慎监督外包职能的履行。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实施重要外包(如数据中心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应格外谨慎,在准备实施重要外包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签署外包协议或对外包协议进行重大变更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其中包括:

(一)分析外包是否适合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报告路线、业务战略、总体风险控制,是否满足商业银行履行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义务。

(二)考虑外包协议是否允许商业银行监测和控制与外包相关的操作风险。 (三)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财务稳定性和专业经验,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设施和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考虑外包协议变更前后实施的平稳过渡(包括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的情况)。 (五)关注可能存在的集中风险,如多家商业银行共用同一外包服务商带来的潜在业务连续性风险。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包服务商的报告要求和谈判必要条件。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督。

(三)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担保和损失赔偿是否充足。

(五)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施。 (六)外包服务商提供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七)第三方供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的相关措施。

(八)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的条件,例如:

1 .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2 .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3 .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充分,造成商业银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实施双方关系管理,以及起草服务水平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出定性和定量的绩效指标,评估外包服务商为商业银行及其相关客户提供服务的充分性。

(二)通过服务水平报告、定期自我评估、内部或外部独立审计进行绩效考核。 (三)针对绩效不达标的情况调整流程,采取整改措施。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现本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的有效隔离。 (二)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关人员授权。 (三)要求外包服务商保证其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