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一)

b.再包装商8

再包装商是指从制剂生产厂或经销商处购买制剂,经重新包装,标签标注新生产厂后,再销售的公司。再包装商对该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负责。重新包装的操作要求须符合cGMP(21 CFR第211部分)的要求。除非再包装商进行稳定性研究外,cGMP(21 CFR第211部分)还对重新包装制剂的有效期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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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包装商使用与原申请中已批准的相同容器密封系统,则不要求提供包

装容器的合格性确认信息。

药品生产和加工的所有重要流程(包括制剂包装流程),须包括在NDA、ANDA或BLA申报资料的CMC部分或引用的DMF文件中。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固体口服制剂的再包装步骤,因为其注册申请已经被批准10。对于生物制品,认为重新包装步骤是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需要得到批准(21 CFR 600.3(U)和

601)。

III.包装组件的合格性确认和质量控制

A.引言

药品或生物制品的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作为药品或生物制品NDA、ANDA或BLA申请的一部分,由CDER和CBER批准。一种包装系统被批准用于某种药品,并不自动认为也适合其他药品。每个申请均应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所拟

定的容器密封系统及其组件适合其预期用途。

申请资料中应当提供信息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剂型和给药途径。例如,注射剂或吸入制剂用的包装系统应当提供的资料,通常比口服固体制剂用包装系统所提供的信息要更详细。因为液体类制剂更可能与包装组件发生相互作用。

表1.列出了不同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与包装组件-制剂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 表1 常用制剂的包装容器关注度分级 与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 最高 a包装组件与制剂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高 吸入用气雾剂和溶液;注射液和注射用混悬液中 无菌粉末和注射用粉末;吸入粉末 低 高 眼用溶液和混悬液;透皮软膏剂和贴剂;鼻用气雾剂和喷雾剂 局部用溶液和混悬液;局部用和口腔气雾剂;口服溶液和混悬液 口服片剂和口服胶囊(硬胶囊和软胶囊) 低 外用粉末; 口服粉末 a 表格中混悬液是指2个非混溶相(例如液相中的固相或液相中的液相)的混合物。同样,它包括各种剂型,例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和乳状剂以及药用意义的混悬剂。 本指导原则将对最常用剂型的容器密封系统,按照5种基本类型进行讨论:吸入用制剂(第III.D部分);注射剂和眼用制剂(第III.E部分);口服液体制剂和局部用药制剂,以及局部给药系统(第III.F部分);口服固体制剂和复溶用粉末(第III.G部分);其他剂型(第III.H 部分)。 B.一般要求 适用性指的是为证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适用于预期用途,而开展的符合事先确定指标的一系列测试和研究。质量控制(QC)是指所采用并认可的一系列特有测试,以保证该申请被批准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能持续具备在适用性研究中所确定的特性。相关配件和次级包装组件两小节阐述了为确定这些类型的组件的适用性和质量控制而进行的测试和研究。但是,容器密封系统和包装工艺的适用性,最终要通过完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来确定。 1.预期用途的适用性

每个拟采用的包装系统应证明适合其预期用途:须充分保护该制剂;应当与该制剂相容;在该制剂的使用和特定给药途径下,其组成材料须安全。如果包装系统除盛装该制剂外的其他功能,应证明装配后的容器密封系统可以正确发挥作

用。

用于证明包装适用性的资料,可由申请人、或材料或组件的供应商提供,也可以由他们的合同实验室提供。应当提供以下详细资料:试验、方法、接受标准、标准品和方法验证。上述资料可放在申报资料中直接提交,也可通过DMF的引用而间接提交。如果引用了DMF,申报资料中必须附上DMF的授权许可(LOA)

(请见第V.A 节)。

下面将阐述包装组件和/或系统相关的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和性能的一般关注点。在本指导原则中,也将结合特定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对组件功能性和给药

系统一并进行阐述(见第III.D、III.E、III.F、III.G和III.H部分)。

a.保护性

容器密封系统应为制剂提供充分的保护,以保证该制剂在有效期内避免一些不良因素(例如温度、光)的影响而导致质量下降。引起质量下降的因素通常有:光照、溶剂损失、接触活性气体(例如氧气)、吸收水蒸气和微生物污染。还可

能因为受到污染而造成无法接受的质量下降。

并非所有药品都易于受上述因素影响而质量下降。不是所有药品都具有光敏性。不是所有片剂都因吸收水分导致质量下降。对氧气敏感多见于液体制剂。对于某一特定制剂,可以通过实验室研究来确定哪些因素会影响药品质量。

避光保护-常用不透明或棕色容器,或采用不透明的次级包装组件(例如纸箱或外袋)11。USP 光透过检查(USP <661>)是评价容器光透过性的公认标准。在贮藏期间,固体和口服液体制剂,常因为不透明外包装组件被去除而发生暴露于光照的情形,与标签和USP专论的要求不符合。因此,公司在必要时,

须考虑采用附加或替代措施为这些药品提供避光保护。

溶剂损失,常发生于可透过性屏障(例如聚乙烯容器壁),密封不当或泄漏。泄漏可能是因为粗暴操作或容器和密封件之间结合不紧密(例如由于储存期间压

力增大)。泄漏还可能发生于管状容器中,原因是焊封处有裂缝。 水蒸气或活性气体(例如氧气)可能通过可透过性容器表面(例如低密度聚乙烯(LDPE)瓶壁)或通过密封处慢慢扩散而穿过容器密封系统。塑料容器易于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玻璃具有相对不可透过性,玻璃容器似乎能提供更好的保

护,但只有在玻璃容器和封盖良好密封时才更有效。

避免微生物的污染,在于包装系统密封后容器继续维持适当的完整性。制剂

的生产和包装过程中须使用恰当的、经验证过的方法。

b.相容性

与制剂相容的包装组件不应发生足以导致制剂或包装组件不合格的相互作

用。

相互作用的情形有:因吸附和吸收原料药而导致的含量下降、由于从包装组件中迁移出来的化学成分引起原料药降解而导致效价损失;因吸附、吸收或迁移物诱导的降解引起赋形剂浓度降低;沉淀;制剂pH 变化;制剂或包装组件变色;

或者包装组件脆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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