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 联锁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限位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扩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定。
道口的等级、标准及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49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
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置。
铁路道口的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
有人看守道口根据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类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无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性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50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同意;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同意;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同意;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同意,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1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第54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5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
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讯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测、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厂所。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惊醒中修和大修。
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
第57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58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59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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