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105条 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并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道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6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并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道口看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7条 区间通话柱应尽量靠近铁路,并安装在防护网内,与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应能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大型养路机械的施工作业要求,每隔1.5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108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109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号及通信线路

第110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线路以光缆为主。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2500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3000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小于4500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000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100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小于750mm,在市区外不小于2000mm。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111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112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 列车调度电话;

2. 站间行车电话、扳道电话;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网络通道; 4.车辆运行安全监测传输通道; 5.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网络通道; 6.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网络通道(ATIS); 7.其他。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113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铁路信息系统,并同期交付使用。

铁道部、铁路局应设立信息技术机构,负责铁路信息化的建设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建有信息系统的站、段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114条 铁路信息技术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并且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应提供7日×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和维护管理;设备的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应采用容错容灾、监控诊断、数据备份与恢复、网络及信息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按照一级负荷供电;应采用防止强电、雷电、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装置,以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正常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应提供不低于5日×8小时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可适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15条 铁路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测试、评审和认定。修改使用中的应用软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审,并建立修改档案。

第116条 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为外部服务网、内部服务网和安全生产网。采用纵深的综合防御体系确保网络安全。

安全生产网骨干设备应采取冗余和备份配置。外部服务网和内部服务网的配置根据需要确定。

禁止安全生产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之间,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物理隔离,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资源。对于安全要求特别高的系统,可在安全生产网中划分出逻辑上或物理上相对独立的业务子系统专网,实行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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