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技术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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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3

例会主要内容包括:

a) 上次监督例会以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b) 设备及系统的故障、缺陷分析及处理措施; c) 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方案;

d) 上次监督例会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情况的评价; e)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发布及执行情况,监督计划的变更; f)

控股公司技术监督季报、监督通讯、新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监督新技术学习交流; g) 需要领导协调和其他部门配合和关注的事项; h) 至下次监督例会时间内的工作要点。 8.2.8 监督评价与考核

8.2.8.1 电厂应将三级预警识别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中。

8.2.8.2 对于上级监督单位签发的预警通知单,电厂应认真组织人员研究有关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中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日期。

8.2.8.3 问题整改完成后,电厂应按照验收程序要求,向预警提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填写预警验收单,并报送预警签发单位备案。 8.3 各阶段监督重点工作 8.3.1 金属监督

8.3.1.1 设计与设备选型阶段的监督:

a) 新建(扩建)工程设备选型应依据国家、行业相关的现行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以及工程 的实际需要,提出金属监督的意见和要求;

b) 参加工程设计审查。对设备选材提出要求,审查设备材料是否满足强度及塑性韧性要求;对设备

所选用的材料提出性能及组织、理化要求(高温及室温强度、塑性、韧性、微观组织、硬度)、制造工艺、焊接及热处理要求,设备检验比例及方法要求等方面提出金属监督的要求;

c) 参加设备采购合同审查和设备技术协议签订。对设备的选材、性能和结构等提出金属监督的意见; d) 审核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试验仪器仪表及装置的配置和选型,提出金属监督的具体要求,并签字

认可;

e) e)参加设计联络会。对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招标方与投标方,以及各投标方之间的接口问题

提出金属监督的意见和要求,将设计联络结果应形成的文件归档,并监督设计联络结果的执行。

8.3.1.2 监造和出厂验收阶段的监督:

a) 根据DL/T 438和本标准的规定,对相关的金属监督受监设备进行监造和出厂验收,对备品备件进

行质量检验与验收;

b) 参加设备监造监理合同的签订。落实采购合同对设备监造方式和项目的要求;提出对设备监理单

位的工作要求,如对监督人员素质的要求、监造周报的报送、制造中出现不合格项时的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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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监造过程中应保持与设备监理单位沟通,随时掌握设备的制造质量,出现问题及时消除。有条件

时,可派生产运营阶段的金属监督人员参与设备监造;

d) 出厂试验、检验按相关标准及规程进行,并完成订货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增加的试验、检验项目,

应全部合格;

e)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监造报告应包括产品结构叙述、监造内容、

方式、要求和结果,并如实反映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和结果等。

8.3.1.3 安装和投产验收阶段的监督:

a) 重要设备运输至现场后,应按照订货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重点检查可能

影响设备运行安全性能的材质出厂证明文件、焊接质量检验记录、热处理记录、无损检测报告、合格证及水压试验、密封性试验报告等文件;

b) 安装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提出金属监督的意见,如要求监理方派遣工作经丰富

的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对安装工程全过程进行见证、检查、监督,以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c) 安装结束后,应按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订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设备验收。重要设备的主

要试验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 d) 技术资料交接:

1) 基建单位应按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基建技术资料。建设单位资料档案室应及时将资料清点、

整理、归档;

2) 验收合格后,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始图纸、安装施工图纸、使用说明书、

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出厂及投运检定证书、备品配件清单、验收单等,各类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8.3.1.4 运行阶段的监督:

a) 建立健全试验仪器仪表台账,编制试验仪器仪表校验计划,定期送到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校验。

新购置的仪器仪表检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 对外委项目的焊接、热处理检验检测、校验等人员资质证书进行审核;

c) 及时编写试验报告,并按报告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外委试验报告应经试验单位审批后,由金属

监督专责人验收;

d) 定期检查技术工器具并做好维修保管;

e) 相关运行和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和记录。发现异常时,应予以消除;带缺陷运行的设

备应加强运行监视,必要时应有应急预案; f)

加强对运行设备的运行监测和数据分析。如:锅炉受热面管运行中超温、超压记录;高温管道 超温超压记录、部件检验缺陷记录等。

8.3.1.5 检修阶段的监督:

a) 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厂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受监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编制金属监督检

验计划;

b) 检修过程中,应按检修文件包的要求进行工艺和质量控制,执行质监点(W、H 点)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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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级(班组、专业、厂级)现场验收,当场签字; c) 检修后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d) 检修完毕,及时编写检验报告及监督总结并履行审核手续,有关检修资料应归档。 8.3.2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 8.3.2.1 制造阶段的监督:

a)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应按照DL 612的要求实行监检。监检内容和要求按照

TSGG0001、

TSGR0004、TSGR7001、能源外[1992]215号、国能安全[2014]161号,以及DL/T586、 DL612、 DL 647、DL 5190.2的规定执行;

b)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前应编制检验大纲。大纲中应明确受检单位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明确检验

依据,明确文件见证和现场抽查项目等。

8.3.2.2 安装阶段的监督:

a) 应选择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实施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监检内容和要求按照主席令第四号、

TSGG0001、TSG R0004、TSG G7001、TSG R7004、国能安全[2014]161号,以及DL 612和DL 647 的规定执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前应编制检验大纲,大纲中应明确受检单位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明确检验依据,明确文件见证和现场抽查项目等;

b)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安装质量由安装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对安

装单位的焊接、无损检测、光谱、金相和热处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留底以备查验,对各种检验结果文件进行抽查。要求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并经168小时(300MW以下机组电站锅炉经过72小时)调试运行后,安装单位应按DL 612的要求移交所有资料。

8.3.2.3 使用过程的监督:

a) 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作业过程中发现事

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b) 电厂应当按照GB/T 12145和DL/T 912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

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8.3.2.4 检修过程的监督:

a) 应按主席令第四号、TSG G0001、TSG R0004 等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选择有资质的检

验单位实施;

b)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前应根据 TSG G7001、TSG R7001、TSG R5002,以及 DL 647 的规定和锅炉压

力容器实际安全状况编制检验大纲。大纲中应明确受检单位必须提供的原始资料,明确检验依据,明确文件见证和现场抽查项目等。

9 监督评价

评价内容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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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监督评价内容详见附录H;

b) 评价管理要求按华润电力《电力生产技术监督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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