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10.5.1 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4.10.5.2 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4.10.5.3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4.10.5.4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4.10.5.5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4.10.6 人工装药

4.10.6.1 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10.6.2 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4.10.6.3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人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4.10.6.4 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4.10.7 机械化装药

4.10.7.1 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待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 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 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 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 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 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 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 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 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 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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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 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 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 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 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 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 预装药

4.10.9.1 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 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人预装药爆区。 4.10.9.3 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 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 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 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 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 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 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 填塞

4.11.1 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4.11.2 4.11.3 4.11.4 4.11.5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 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 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 深孔机械填塞

4.11.8.1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 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人孔内。 4.11.8.3 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 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 爆破警戒

4.12.1.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 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 信号

4.12.2.1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 4.12.2.4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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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爆后检查

4.13.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 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4.13.1.4 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4.13.1.5 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现场检查。 4.13.1.6 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 爆后检查内容

4.13.2.1 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 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 处理

4.13.3.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 盲炮处理

4.14.1 一般规定

4.14.1.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4.14.1.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确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人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4.14.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 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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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4.14.3.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4.14.3.5 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4.14.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 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 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 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 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 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 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4.14.8 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 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15 爆破效应监测

4.15.1 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 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 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 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4.16 爆破总结

4.16.1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16.2 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4.16.3 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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