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爆破类型和方法 b)在装甲爆破坑中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d)爆破热凝结物 e)爆炸加工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9.地震勘探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b)在深孔中爆破 150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由设计确定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由设计确定 由设计确定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a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 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5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 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 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 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 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 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 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 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安全允许距离a/m ≤200 >150 1000 ≤150 >100 900 ≤100 >50 800 ≤50 >30 700 ≤30 >20 600 ≤20 >10 500 ≤10 >5 400 ≤5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一一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一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一一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10户的零散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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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等级系数 0.5 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150户~100户的村庄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乡、镇的规划边缘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Ⅰ级铁路线 Ⅱ级铁路线 Ⅲ级铁路线 高速公路 Ⅰ级公路 Ⅱ、皿级公路 IV级公路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油库 0.6 0.8 1.0 1.2 20 30 0.8 0.6 0.5 0.8 0.6 0.5 0.4 0.5 0.4 0.5 1.8 1.9 2.0 0.6 6.5.3 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 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 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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