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
5.6.7.3 管内衬管复合时在衬管内腔装药应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安全允许距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管子炸裂形成的飞片。
5.6.7.4 管~管外爆炸复合时,装于外管外侧的装药外表面应用油毡纸、硬壳纸或薄壁塑料管进行包裹。 5.6.8 爆炸合成金刚石
5.6.8.1 爆炸合成金刚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铅锌矿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梯恩梯熔铸高能炸药、奥克托金炸药的保管、运输以及黑-梯炸药配制及装药操作,应制定安全细则。
5.6.8.2 爆炸合成金刚石应在爆炸加工场进行。
5.7 地震勘探爆破
5.7.1 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若需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7.2 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视。因地形限制起爆人员看不到爆破区时,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语联系,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5.7.3 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人,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5.7.4 爆破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采取防止早爆和输电线路断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 装药前,应检查起爆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起爆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5.7.6 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爆炸点上应只有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5.7.7 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应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方准起爆。
5.7.8 爆破后5min,方准人员进人爆破区检查;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应按设计执行,但至少等待20min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人爆破区。
5.7.9 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应距水面1.5m以下。
5.7.10 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应倒车和回转。 5.7.11 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应用钻杆捅井或用钻机动力强制下药,不应强提起爆线,不应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5.7.12 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应派专人看管。 5.7.13 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5.5的有关规定。
5.7.14 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作业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5.7.15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络时,不应爆破。
5.7.16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7.17 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5.7.18 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以防止药包上浮。起爆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不应用起爆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5.7.19 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5.7.20 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进人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人危险区。
5.7.21 采用气枪作震源,应按专门的设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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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油气井爆破
5.8.1 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测量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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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进行油气井爆破作业使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10Ω。 5.8.3 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于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应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5.8.4 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防护帽、塞或其他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使之不被损坏。
5.8.5 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应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5.8.6 爆炸筒装药前应试压合格,才能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爆破员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装药后应将操作筒的丝扣擦拭干净,然后上紧筒帽。不应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人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不应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5.8.7 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应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定位;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的雷管时,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5.8.8 在井场装药(弹)时应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5.8.9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口进人井内50m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炮线接通
5.8.10 不应利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应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应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应超过3000m/h,下放速度不应超过5000m/h。弹体下放中,点火保险应断开。 5.8.11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5.8.12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不应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大气压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5.8.13 电缆布弹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弹体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电缆升降中应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起爆前应复核弹体深度。
5.8.14 管柱布弹时应认真校核弹体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热蒸汽冲洗,保证管柱畅通;
——将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组排好序号,测量纪录每组管柱长度,以便确定下井深度; ——在弹体以上40m~50m处应加一根1m~2m的校位短节,以便测定弹体深度。弹体与管柱连接中间应加一根大于2m的安全短节,以免弹体引爆后损坏管柱;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空腔内,引起误爆。弹体定位后应洗井,准备投棒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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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5 油、气井爆炸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编写爆破设计,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由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替戒;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5.8.16 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电缆布弹的盲炮经检查是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弹体(速度小于3000m/h)。弹体提到井口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传呼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出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处理;
——处理撞击引爆的盲炮,先检查撞击棒是否卡住;投棒1h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压,冲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捞器下井将投捧打捞上来,洗井、再投棒,不应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当撞击器失灵不能引爆时,应提升管柱,将弹体提升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处理;已损坏的弹体应及时销毁;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耗尽再处理。
5.8.17 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药室时,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先在药室内灌上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心器内的火药;射孔器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拆卸射孔弹,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5.9 钻孔雷爆
5.9.1 实施钻孔雷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勘查井场环境,了解待保护目标的类型、结构及距离; ——测试井场周围杂散电流;
——了解井位地质资料、岩心柱状图以及含水层的位置及范围; ——掌握凿井施工的倾斜方向及偏差度; ——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5.9.2 钻孔雷爆的装药
5.9.2.1 装药药筒直径不宜超过井筒直径的0.8倍,装药长度宜为含水层高度的0.5倍。
5.9.2.2 药筒筒体应采用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筒口用密螺纹筒盖扣紧,装药与顶盖间应填满隔水物(黄油或沥青),顶盖设小孔穿出起爆线,药筒底部宜用铁砂增重。 5.9.2.3 宜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抗水性能的炸药。
5.9.2.4 钻孔雷爆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应采用双雷管。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 5.9.2.5 装药前应先检查孔壁,排除阻挡杂物,保持井壁稳固。
5.9.2.6 宜用模拟药筒进行装药试验。
5.9.2.7 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待药筒进人井内50m后,方可检查导通电爆网路。5.9.2.8 装药前应将孔口重要设施、纹车、支架等迁到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孔内缺水时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m以上。
5.9.2.9 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网路。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铜丝绳缓缓吊人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固定于孔中心。
5.9.3 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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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拒爆药筒提出井口前应先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将雷管脚线短路,运到安全地点,再拆除雷管,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5.10 桩井爆破
5.10.1 桩井掘井爆破,应遵守5.2.6和5.2.7中的有关规定。 5.10.2 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5.10.3 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5.10.4 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井深超过10m时则作一般防护。
5.10.5 桩井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井的震动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10.6 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井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 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 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保护对象类别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a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水工隧道c 交通隧道c 矿山巷道c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9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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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0.5~1.0 2.0~2.5 3.0~4.0 0.1~0.3 10Hz~50Hz 0.7~1.2 2.3~2.8 3.5~4.5 0.2~0.4 7~15 10~20 15~30 0.5 2.0~3.0 3.0~7.0 7.0~12 50Hz~100Hz 1.1~1.5 2.7~3.0 4.2~5.0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