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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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危险性建筑防静电要求 5.4.7.2.1静电接地

a.直接接地—将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座)等,直接用金属导体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b.间接接地—将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装置、外壳为金属的产品、人体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制品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8Ω。

5.4.7.2.2危险场所应铺设防(导)静电地板和防(导)静电工作台面,其静电泄漏电阻值为:1.0×104~1.0×108Ω。

5.4.7.2.3室内相对温度宜控制在60%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5.5消防给水与废水处理 5.5.1消防给水

5.5.1.1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

各级危险性建筑的消防给水要求不应低于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

5.5.1.2危险性建筑区域内的消防给水水源应有保证。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设置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应采取措施(如设置对置高位水池、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获得足够的消防用水。

5.5.1.3危险性建筑区域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计算。

5.5.1.4危险性建筑的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超过1kg,及弹药准备间或工作音的敞露、干燥的总药量超过1kg时,应设置自动喷水、雨淋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对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的要求进行。

5.5.1.5危险性建筑物内需要设置固定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感应启动方式。当作业间内危险品起火燃烧时,释放出的热量不足以使感温元件动作时,应采用感光探测和(或)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

5.5.1.6设置固定式自动喷水、雨淋灭火装置时,必须同时具备手动启动的功能。手动控制设备应当设在方便操作人员手能触及之处及靠近建(构)筑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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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处。

5.5.1.7根据作业过程情况,凡对工作服可能有着火危险的地点附近,应配备扑灭衣服着火的设施。

5.5.1.8危险品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场所,禁止用水灭火。给水管道亦不宜通过上述工作间。这类建筑应设置相应适用的灭火器材。

5.5.2废水处理

5.5.2.1试验和加工中产生的废水必须同时试验、研究其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在未处理到符合国家颁发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前,不允许排出试验和加工场所之外。

5.5.2.2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在排入非有害废水排水系统之前,应将其处理至允许排入该系统的程度。

5.5.2.3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质的废水,在消除上述可能性之前,严禁排入同一排水管网。

5.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6.1采暖

5.6.1.1各级危险性建筑应采取热风采暖或散热器采暖。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采暖。

5.6.1.2当危险性建筑采用散热器采暖时,采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b.对于不散发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5.6.1.3各级危险性建筑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它表面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型散热器;

b.散热器应明装,不应装在壁龛内。散热器的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应小于100mm;

c.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内的散热器,不宜设在轻型面的一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的墙。其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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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内;

d.采暖管道不应设置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用有密闭措施的暗沟;

e.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处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火炸药粉尘颜色的油漆; f.蒸汽及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5.6.2通风和空气调节

5.6.2.1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的工作间之间由于安全要求而布置为无门、无洞口直接相通者,其进风的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Ax、Bx级建(构)筑物,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

b.对于Cx、Dx级建筑物,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进风系统可由几个危险工作间共用一个系统,但在接至每个工作间的支管上应设有止回阀。

5.6.2.2危险工作间之间,有门或洞口直接相通者,相通的几个危险工作间可共用一个进风系统。

5.6.2.3排除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工作间分别设置;对于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设备单独设置。

5.6.2.4各抗爆间室和抑爆间室之间及其与其它房间和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5.6.2.5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且不应有门、窗与危险工作间相通,而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5.6.2.6各危险性建筑中,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研制、加工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系统。

5.6.2.7空气中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实验室和工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 b.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空气应经净化装置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c.散发有火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操作岗位的局部排风,应采用湿式除尘,除尘器宜就近设置,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d.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火炸药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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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f.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内或闷顶内,也不宜利用建筑构件做排风道。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火炸药粉尘时,应设置简便有效的清理装置(如清扫孔、冲洗接管等)。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1%的坡度。

5.6.2.8散发火炸药粉尘的实验室和工房,通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送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b.排除含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且风机和电机应直联;

c.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5.6.2.9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建筑物,其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处应装有止回阀。

5.6.2.10散发有火炸药粉尘或爆炸性气体的各级危险性建筑的进风、排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架空敷设。

风管涂漆的颜色应与火炸药粉尘颜色不同,并易于识别。

5.6.2.11散发有火炸药粉尘的建筑物内的通风管道和设备上的阀件、风口等构件,其活动件和固定件应采用在摩擦和撞击时不发火的材料制作。

5.7爆炸试验和爆炸销毁构筑物

5.7.1用于炸药爆炸试验和弹丸(战斗部)爆炸破片收集的爆炸试验塔、室外爆炸试验罐、试验井,用于引信投掷试验的爆炸试验塔和用于火工品及其药剂炸毁的销毁塔及销毁井,可布置在研究所、院校、试验场的试验区内和工厂的生产区内,并宜位于上述区域内的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

5.7.2各种承受爆炸作用的试验塔与销毁塔、井等,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7.3承受爆炸作用的试验塔与销毁塔、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应按弹性理论设计; c.应确保爆炸飞散物不飞出井外;

d.当有破片作用时,塔、井内表面应采取抗破片措施。

5.7.4与试验塔和销毁塔相连的建筑物应符合5.3.4.6条要求,并尽量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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