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200%的,资产质量定量指标总分不得高于20分。
(二)定性因素(60分)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主要考察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和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化趋势。具体分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升降原因,区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不良贷款比率升降的原因,区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响;分析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的变动趋势、原因及其对不良资产率的影响。
评分原则:(1)未实现不良贷款“双控”的,得分应低于7分。
(2)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原则上评分不高于6分。
(3)当年进行过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的,应以调整后的不良率作为评级依据;资产风险分类明显不准确、不审慎的,本项得分原则上不高于4分。
(4)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整评分结果,可适度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主要考察表内外信用风险资产在行业、区域、国别等方面的
集中程度,分析贷款集中风险状况,包括集中度风险发展趋势,及其对银行表内外风险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主要评价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包括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查审核程序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等能否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通过不良贷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是否建立授信尽责调查制度,以及客户调查报告的质量;在客户调查中是否有效识别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2)是否建立严格、独立的授信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3)是否成立授信审批委员会并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决策,委员会成员能否不受干扰地独立发表决策意见。
(4)是否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的贷款(包括违反有关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行为。
(6)是否建立贷款责任制并严格考核。 (7)贷款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评分原则:(1)银行未建立贷前调查制度、贷中审查制度和贷后检查制度的,不得分。
(2)建立三查制度但未得到严格执行的,得分应低于8分。
(3)存在违规贷款或逆程序发放贷款行为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分。
(4)未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的,不得分;建立制度未严格执行的,得分应低于8分。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1)是否根据监管要求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及其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和审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分类工作是否全面涵盖各项授信业务。
(2)分类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银行是否配备了经严格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分类工作;分类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3)是否对各类贷款的风险变化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及时调整贷款质量类别归属;贷款分类工作是否定期接受检查监督,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可否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4)是否建立了与分类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知有关贷款分类的重要信息;银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贷款分类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5)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资产保全制度,对存量不良资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不良资产清收制度,清收效果如何;是否按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是否存在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却长期挂账
的情况。
(6)是否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度安排,实施效果如何。
评分原则:(1)银行未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本项不得分。
(2)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得分应低于5分。
(3)贷款分类不真实的,评分不高于5分;分类结果严重失实的,不得分。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1)是否制定了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是否对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抵(质)押权和抵(质)押率、抵(质)押品的登记与评估、抵(质)押期限、抵(质)押品的保管和处置做了明确的规定。
(2)是否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并确保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银行发放的保证贷款,其保证人能否切实履行保证义务,不存在因过度为第三方担保而超出自身清偿能力的情况。
(4)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如何,是否可随时交易以偿还贷款,其市场价值是否相对稳定不会对资产安全状况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