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40%,参保个人负担60%。

(二)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个人负担50%。

(三)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参保个人负担40%。

(四)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个人负担30%。

第十四条 居民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审批转院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等所发生的器官材料费用;

(七)住院护理费、取暖费;

(八)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 居民住院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实行医保IC卡管理。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主动出示医疗保险IC卡。住院医疗费属于居民住院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

医院提出转院申请,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专家会诊后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转往外地并到指定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出院后持转院审批手续、出院诊断证明、病例复印件、费用清单明细及有效原始收据,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审核报销。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居民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家庭户口迁移外地,其居民住院保险关系即时终止,所缴纳的居民住院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外出或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住院,应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申报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转院的标准核销其医药费。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人自付。

第十九条 居民住院保险的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生弄虚作假、滥用药品、不按规定收费等违反住院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市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并追回违规金额直至取消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对所发生费用应予拒付。如已发生给付,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有权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参保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每年缴纳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5%管理费,用于居民住院保险的宣传、交通和办公经费等费用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满洲里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下列人员均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经人事部或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划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

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按月划拨。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其中50%划入个人帐户(即划入工资总额的2%)。

(二)另外50%的医疗补助经费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群的住院、转院及医保局批准门诊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除自费部分外)的适当补助。

所补助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医疗补助按不同年龄段(﹤45岁、>45岁到退休前、退休人员)补助的比例不同。 (四)经市医保局批准的门诊治疗、慢性病门诊超出个人帐户部分合理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三个年龄段分别按50%、55%、60%的比例进行补助。

(五)住院患者自付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自付部分,除自费部分外),三个年龄段分别按55%、60%、65%的比例进行补助。

(六)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合理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七)外转费用医疗补助较当地医疗费用补助降低5%,最低补助比例为50%。 (八)特殊人群的医药费,可从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相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关于转发满洲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满政办〔2003〕24号)自行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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