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一,尽管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并未出一分钱。第二,双方结婚未满8年,所以该套商品房也未能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6、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我尊重我的当事人的意思,虽然我并不同意被告的宽容与大度,因为根据法律,财产的分配应该考虑到双方对财产做出的贡献,而本案中被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远大于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感情。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慧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针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我提出以下观点:
1、子女抚养费中包括5万元大学教育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否定父母有抚养能力而可以不抚养正在上大学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受到尽可能好的教育,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因此我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以及从被告的负担能力上说,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2、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是合理的,虽然有票据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但这实际上可能吗?一个人被打伤之后只需要吃药就能康复吗?肯定需要补充一定的营养,你总不能要求原告到菜市场买菜也要开发票吧?
3、被告委托代理人居然说原告的这些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实在太荒谬了。这不是说原告自己挨打还要给打她的人出钱吗?而从被告的角度说,这不是在纵容鼓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吗?打自己的老婆比打别人更划算,打完了只要付一半医药费,这是什么道理?
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殴打家庭成员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根据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程度、持续性而言,被告完全构成了对原告的虐待。
5、原告在遭受被告殴打虐待后,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的数额完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请被告方进行辩论。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我很佩服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超的“诉诸情感”的技巧,也差一点被她的“真情倾诉”所感动。但是,法律不是道德,也不能为情感所操纵。事实也必须以桌面上的证据来证明,并不是原告一厢情愿地想当然,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
审判长彭超: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刘慧乔: 没有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没有了。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没有了。 审判长彭超: 法庭辩论终结。
第四幕 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刘慧乔: 我的最后意见是: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梁雪冰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3、由被告赔偿虐待我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虐待我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6、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言,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折价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还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吴瑞宁: 我坚持我在法庭辩论中的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