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诉讼法律文书和剧本

被告吴瑞宁: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彭超: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慧乔: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湘南市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

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彭超: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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