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超详细 - 图文

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④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 4.3.5.4 界址点的设定和标注要求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或界线转折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臵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及协议书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宗地界线后,应该在确定的位臵设定界址点标志或标记。 (1)所有界址点必须在现场确定,在确定的位臵设定界址点位,在界址点旁明晰标注界址点点号;

(2)临街(巷)的界址点一般应以宗地建筑物的墙基角为准; (3)界址线的轮廓凹凸在实地小于0.25m或凹凸面积小于0.1m2的,可不设臵界址点;

(4)直线界址线长度大于实地50m的,应加设界址点;

(5)除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外,界址点间距必须实地量取,以米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表示。

4.3.6 调查成果记录要求

调查成果须按规定的格式记录于调查表中,作为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记录于调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应齐全、完整、规范,能反应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调查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严禁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员印章,且不能连续划改。

调查表原则上每个权利人填写一份。共用宗权利人较多时,可统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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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份,待建库完成时再分别输出。 4.3.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记录要求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现场确认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后,应以两个权属界线交叉点分开的界线为单位分段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权属单位须填写全称,并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权属界线及拐点位臵说明:起点、拐点、终点的位臵说明应准确且走向说明要详细;拐点描述时均按顺时针方向描述,不能对宗地拐点有漏点或多点描述的情况;

(3)界线所在图幅一栏中要有相应的图幅名及图幅号(国际标准图号);

(4)宗地编号一栏中填写本段界线涉及的宗地号; (5)其它内容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说明填写。 2、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的填写

若双方对界线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确定界线的,还须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争议双方须在“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臵说明”一栏中详细描述双方对争议界线的主张。

其他内容填写与《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致。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的填写

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在完成权属界线调查,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基础上,以宗为单位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填写要求如下:

(1)基本信息的填写:按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信息。其中所在图幅一栏填写该宗土地所在的标准1:10000图幅的国际分幅图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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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地四至:按北—东—南—西的顺序,以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段为准,逐条填写与本宗地相邻的其他宗地的名称、协议书编号,指界人等情况。当界线与已定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备注栏中填写说明(如已定县界)。

(3)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已调查并签订了协议书的宗地界线,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准,量算该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填写于表中。面积量算到二级类,填写时汇总为一级类。

(4)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记录本宗地已调查确定的界线交叉点或界线拐点。按顺时针填写填写界址点号、平面坐标、地理坐标及概略高程。

(5)宗地图:宗地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叠加本宗地权属界线、邻宗地权属界线、宗地名称、编号及其他要素后编制。宗地图的比例尺可根据范围大小确定,但比例尺分母须为500的整倍数。

(6)调查记事及勘丈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勘丈记事填写地籍勘丈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7)审核:由宗地所在的村委会审查后签章认可。 4、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的制作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是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其内容一般由表示地形地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表示界线走向的界线两部分组成。界址点、界线的表示按附录13的图示、图例绘制。附图为三色图(界址点、界线为红色,水系为蓝色、其他为黑色)。

本段权属界线两侧的权属单位名称用红色表示,其他权属单位名称用黑色表示以示区分。权属单位名称的字体大小可根据图面负载情况调整,但字体和颜色应按规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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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所表示的地物地貌、地理注记应与协议书的界线位臵及走向说明一栏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如界线存在争议,还应绘制与争议原由书相匹配的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争议原由书附图的编制与协议书附图类似。 4.3.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记录要求

1、基本信息的填写

基本信息是指反应土地权利人及宗地基本状况的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1)土地权利人名称:填写该宗地土地权利人的法定全称,不得简写。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共用宗的权利人名称须将本调查表记载的本权利人放在前面,其他权利人顺序列出,中间用逗号隔开。共有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列三个以上,后面填“等XX户”。

(2)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

(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人宗地填写户主。联系人一栏填写代理人信息或权利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信息栏中填有信息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必须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行政代码:填写土地坐落的省州(市)县(市、区)6位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云南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DB53/T 064-2004))。

(6)土地用途:包括批准用途及实际用途,填写到二级类。 (7)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总和。共用宗的为本权利人在本宗地内的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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