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超详细 - 图文

c)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d)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e)经通知后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确定界址后,发送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后,按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规定的办法处理。 4.3.5.3 界线调查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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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使用已有调查成果时,如发现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或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8)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需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 (9)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争议地处理,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0)调查界线时应将界线两侧调查底图上未标注的重要地形地物和地理名称标注在调查底图上,以便描述界址点位臵及界线走向。

(11)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指界,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确定。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违约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后,如土地权利人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户的认定

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的“户”。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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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权、四至范围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2)登记面积的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山区、半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时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3)实地界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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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址认定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上的界线为基础。无批准文件的,可根据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四邻共同认定,认定时一般以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边界为准,宗地间的滴水、共用通道原则上不确权到任何宗地。

(2)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1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可分开的也可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分别划入各自宗地,不能分开的作为通道处理,在调查表中注明并由指界人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3)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独用或共用等关系情况。

(4)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1m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四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6)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7)有争议的界址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但宗地中无争议部分且被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②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③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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