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附表一:
环境保护税税目额表
税目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煤矸石 固尾矿 体危险废物 计税单位 税额 备注 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每吨 每吨 每吨 5元 15元 1000元 25元 废冶炼渣、粉煤灰、每吨 物 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噪 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4-6分贝 每月超标7-9分每月贝 超标10-12分贝 超标13-15分贝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每月每月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700元 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1400元 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2800元 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5600元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11200元 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 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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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1.总汞 2.总镉 3.总铬 4.六价铬 5.总砷 6.总铅 7.总镍 8.苯并芘 9.总铍 10.总银 污染当量值(千克) 0.0005 0.005 0.04 0.02 0.02 0.025 0.025 0.0000003 0.01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4 0.5 1 0.49 0.1 0.16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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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17.挥发酚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单质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0.08 0.05 0.125 0.8 0.5 0.125 0.2 0.2 0.2 0.1 0.2 0.2 0.2 0.2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25 0.04 0.25 11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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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一二甲苯 47.对一二甲苯 48.间一二甲苯 49.氯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一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一甲酚 56.2,4一二氯酚 57.2,4,6一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61.总硒
污染当量值(千克) 0.04 0.04 0.04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125 0.02 1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