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重大煤气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党委书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建议罢免其省、邯郸市和武安市三级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

(2)张富贵,中共党员,普阳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月5日因涉嫌不报、瞒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石跃强,中共党员,普阳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抓全面工作。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石文彦,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副书记。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5)张连所,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撤销副总经理职务、开除党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2009年年收入80%的罚款,计8万元。

2.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6)刘清林,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安全部长,机关党支部副书记。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7)石金根,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8)武保成,中共党员,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厂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9)王用生,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运转工段段长。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0)裴庆峰,普阳公司南坪钢厂安环科科长。2010年1月6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王建红,普阳公司南坪钢厂气管站站长。2010年1月9日,因涉嫌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石剑飞,普阳公司南坪钢厂转炉工段段长。2010年1月13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

(13)刘建林,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经理,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项目。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其《建造师资格证》。

(14)刘建华,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班竹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具体施工负责人、资料员,负责普阳公司炼钢二厂2号转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2010年1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15)史志敏,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湖塘村人,三叶公司武安项目部施工人员。2010年1月1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普阳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瞒报?1〃4?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3项规定,分别处以170万元、150万元,共计320万元的罚款。

(2)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期间共发生4起事故,死亡6人,全部瞒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对4起瞒报的事故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500万元的罚款。

2.对三叶公司行政处罚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责成武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其它问题进行处罚。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70万元的罚款。

(3)三叶公司是2010年1月3日煤气中毒死亡2人事故的责任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7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分别处以110万元、15万元,共计125万元的罚款。

(4)建议由江苏省建设厅吊销三叶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郭丙生,中共党员,阳邑镇政府综合治理协调中心副主任。受委派调查核实普阳公司?1〃4?事故,未认真了解事故的伤亡情况,未尽到职责。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海生,中共党员,阳邑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普阳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普阳公司?1〃4?事故未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死亡人数失察,对普阳公司2009年至2010年1月3日发生的4起事故死亡6人均未上报问题失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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