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4.1.3条
新品和经过修、改后的变压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另外,由于运输、搬运可能使内部结构松动或损伤:雨淋、搁置可能使绝缘物受潮,为确保配电系统安全运行,在投运前,供电局的试验部门还要进行鉴定性试验。 10.第4.1.5条
搁置或停运六个月以上的变压器,投运前要重做鉴定性试验。在干燥、寒冷地区的排灌专用变压器,本规程规定不宜超过8个月,是根据北方地区运行经验决定的。 11.第四章第二节配变站
目前各地对6~10kV变压为380/220V的配电网中的变电部分名称很不统一,有称配电站、配电所、变电站、变电亭等等,最近几年,各地又安装了一些箱式配电站变电所。经讨论定名为“配电变压器站”,简称为“配变站”,它包含了屋式和箱式的配电变压器站。 12.第4.2.1条
本条规定中提到保护装置、仪表、二次线等设备的检查,校验周期为每年一次。而检查内容、校验内容在本节中未提到,因为本规程主要对象是架空线路,另外配电站在配网中结构简单,一般无保护装置等设备,如果将保护装置、仪表、蓄电池等都列入规程将大大增加篇幅,为此文中未作规定,若需要时,请参照专业规程,或在现场规程中规定。 13.第4.3.1条
柱上油负荷开关的大修周期、根据各地反映都不超过5年。频繁操作的开关本条作了原则说明,因为这与开关性能、负荷大小,操作频繁程度等因素有关,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应根据实际运行经验决定大修周期。 14.第4.3.3条
柱上油负荷开关的工频耐压值,GB311.1—83中规定10kV开关耐压值为30kV、6kV开关耐压值为23kV,而水电部在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中规定,10kV断路器出厂试验工频耐压值为42kV:6kV断路器为32kV,这个值是根据GB—311—64标准规定的,考虑到柱上开关过去都是按预防性试验规程做试验,开关绝缘裕度较大,容易达到,另因开关不作冲击试验,故工频耐压相应的作为等效冲击试验。 15.第6.0.8条
带油设备发生事故,要求待冷却后处理,主要是从安全方面考虑的。 16.第6.0.12条
本条规定了运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因配电生产所用器材消耗量大,补充也较容易,为减少积压物资。故固定备品一般不规定数量。 17.第7.4.1条
本规程只列出了资料的目录,没有列出具体的格式、内容。这是因为目前全国各地表格式样、内容很不统一、管理记载方法也不一样、若规定统一格式,不少单位要做大量的工作,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涉及面较广,因此本规程仅作原则规定,各地可根据本规程要求完善本地区的技术管理资料。 18.第7.4.2条
电压变动幅度的允许值是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的。是衡量电压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
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不超过本条规定的电压变动幅度则供电电压质量合格,否则,电压质量不合格。
电压变动幅度是指实际电压偏移额定值的大小,一般用相对值来表示:
U%?Uz?Ue?100 Ue式中U%——实际电压偏移额定电压的相对值; Ue——额定电压; Uz——实际工作电压。 19.第7.4.3条
本条规定的电压损失是指线路输送负荷,电压从首端到末端降低了多少,一般用相对值表示。
?U%?U1?U2?100U1
式中ΔU%——电压损失; U1——线路首端电压; U2——线路末端电压。
线路增加负荷就会使线路增加电压损失,当电压损失超过本条规定值时,往往会使线路末端的电压质量达不到上条要求,因此,当线路增加负荷时,在审核设备和导线供电能力的同时还应验算电压损失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20.第7.5.2条
三相负荷平衡,会使线损减少、电压质量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增加,在三相四线制低压网内,当三相负荷不平衡度不超过15%时,中性点电压的位移一般不超过5%。 只带少量单相负荷时是指变压器的负荷很小或者专用变压器正常负荷停用后,只有单相照明负荷,为了减少线路投资和便于控制,允许零线电流在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5%情况下运行,这和“变压器运行规程”规定是一致的。
本规程及条文说明主要起草人:徐德征、顾三立、胡健英、银景德、蔡钧、刘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