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业场所时,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作服带出车间。
4.4.14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对于高毒物品,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 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 4.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5.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4.5.2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定期检测、评价机构应是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检测、评价结论应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4.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4.5.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6 履行告知
4.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并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包括职业卫生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6.2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用人单位应与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 4.6.3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新增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 4.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并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规程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
全。
4.6.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场所/岗位的醒目位置公告。应急救援措施公告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应急救援措施应针对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自救、他救方法和临时应急处理原则等。
4.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6.8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4.6.9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4.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7.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7.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应该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应有人负责保管,定期更新,并应制定借阅登记制度。 4.7.4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根据工种台账、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水平配各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保证安全有效符合职业病危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标准,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确保劳动者持有并会使用及维护。 4.7.5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职业病危害隐患没有消除,职业病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效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应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以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
4.7.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4.7.7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果,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转。 4.7.8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对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发生事故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后,也应及时维修,并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干正常状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转。 4.7.9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并不得擅自让劳动者停止使用。在发生事故使用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后,也应及时维修如果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回收处理按有关要求执行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能正常使用。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GBZ 188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GBZ 688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在岗期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7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GBZ 188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内容见4.1.11。
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工作,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应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用人单位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借阅,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4.8.9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