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读书报告(2学分)
导师在指导博士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博士生提出读书要求,并组织博士生在本学科或学科方向做读书报告4次,计2学分。
(五)补修课(4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2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补修课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课程学习学分。
经济法理论
36课时 2学分
由导师根据培养计划指定 (六)其他教学环节 1.科研论文(2学分)
在学期间第一至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应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1篇本专业的科研论文(每篇应在5千字以上),并于第一学年末提交学年论文1篇(字数应在1万字以上)。上述论文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在中期考核之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著正式发表2篇(每篇5千字以上)或1篇1万字以上学术论文。 2.社会实践(36课时)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共36学时。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 六、培养方式
1.实行博士生导师负责制,同时建立由本学科(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吸引校内外名师、专家和本学科(学科方向)导师参加的博士生指导队伍。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讲座,以拓宽、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
2.博士生的培养采取以参加导师课题研究为主,课程学习为辅,重在学位论文的方式。
3.导师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推荐博士生到国内外短期进修、学术访问,为其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作好准备;导师应创造条件推荐博士生参加国家的相关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以提高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七、质量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养成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经济法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3.博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国际上经济法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从事学术研究。
29
36课时 2学分
八、考核方式
1.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采用面试、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其中博士生的专业课程考试,设置专业课程考试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集体在知识结构上的综合优势,加大试题中学科前沿内容所占比重,重在考察学生的思维和创新能力。
2.对博士生的科研能力和成果的考核方式有撰写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学年论文等。
3.对博士生进行全面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时间于在学期间第三学期末。中期考核由五位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方式有笔试和口试两种,中期考核的成绩由考核委员会专家集体作出。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博士生必须通过中期考核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论文的选题应限于经济法学专业范围之内。选题要密切联系社会经济生活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学位论文选题、提纲和写作的具体要求:
1.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中期考核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论文的详细写作提纲应在选题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2. 在正式撰写学位论文前应进行学位论文的社会调查,准备有关资料,并作开题报告;
3.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在第四、五学期完成;在职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在第七学期末之前完成;
4.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必须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严禁剽窃和抄袭。论文字数不少于十二万字;
5. 论文选题和提纲均须由导师审定,写作过程中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写作情况,并由导师作经常性的检查,严把质量关;
6. 论文的格式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学位论文完成之后,导师认为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推荐参加论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