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铁路有关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参加验收。
凡涉及国铁、合资铁路既有设备改扩建并形成铁路固定资产的专用线工程内容,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竣工验收,有关合资铁路公司参加。
专用线竣工验收应按照济南铁路局《路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济铁总发〔2007〕24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铁路专用线,专用线业主单位须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及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与铁路局联系,办理专用线开通使用前的相关协议和手续,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与接轨车站签订运输安全协议,签订运输安全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运输处、货运处同意,协议签订后报铁路局运输处、货运处备案。协议有关内容应纳入接轨站《站细》。
2.对需委托铁路养护维修的专用线设备,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订代维修和养护协议。
3.对需纳入铁路局电调的远动系统,办理开通有关手续。 4.对需办理铁路货车交接的专用线,与车辆段签订铁路货车检修与技术交接协议,协议应包含铁路货车技术交接、整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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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修等内容,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协议有关内容应纳入车辆段《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
5.对需占用铁路用地的专用线,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对需移交铁路局的新增建设用地,须向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取得建设用地的政府批准文件、相关协议等权属来源资料,并签订交接协议。
6.对需移交铁路管理的设备,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7.对需新开办或变更车站货运和专用线业务的项目,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对验收不合格的专用线项目,铁路局及相关单位不予办理任何协议和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及相关设备原则上应委托铁路局代维修;专用线及相关设备由业主单位自行养护维修的,须具有相应资质并落实设备管理和安全责任,报铁路局相关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用线及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对影响运营安全问题整改解决,并就开通所需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专用线项目安全评估申请。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部门按照《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有关规定,对需进行安全评估的专用线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评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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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开通;对不需进行安全评估的专用线项目,由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部门出具意见后,直接办理开通。
第四十条 业主单位须在电气化专用线接触网送电前15天负责向沿线地方单位、社区等发布送电公告,并将正式送电公告提前25天送达铁路局,由铁路局主管部门向铁路系统单位进行转发。送电公告包含送电时间、电压等级、送电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办理开通有关协议和手续后,向铁路局(运输处)提出专用线开通申请,由铁路局确定开通使用日期,办理开通手续,并书面通知业主单位和局内相关部门。
专用线开通后,按程序报铁道部办理货运开办手续。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以及接轨站相关工程的建设投资,原则上由专用线业主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及其相关设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属业主单位所有。
为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行车指挥,保证国铁的运输安全,凡专用线接轨在国铁车站增建的线路股道及其它相关设备和新增土地,应无偿移交铁路局。设备的产权归属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协议》中确定,具体的产权分界点在工程验收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铁路军事专用线的产权按(1980)后联字9号《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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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凡专用线建设需要增加铁路运输作业人员的,按部、局有关新增定员的规定及作业实际需要核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专用线投产运营后,凡需产权转让、出租共用、拆除等变更,须经铁路局同意方可办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凡本办法中涉及的济南铁路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均应按照路局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签订。
第四十八条 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对专用线接轨建设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发布<济南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08〕22号)同时废止。路局已发布的专用线建设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附件: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建设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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