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专用线建设管理办法_济铁总发〔2011〕103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总发〔2011〕103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专用线和 专用铁路接轨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运输单位,济铁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监理公司,公安局,信息技术所,工程管理所,设计所,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接轨建设管理,路局重新修订了《济南铁路局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接轨建设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路局前发《关于发布〈济南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总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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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JG/ZG—2011—039—01

济 南 铁 路 局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接轨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的接轨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推进路企直通运输的指导意见》(铁运〔2008〕12号)、《关于加强新建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的通知》(运策新线〔2009〕737号)和《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以及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线接轨建设是指在济南铁路局管内国铁、合资铁路的营业铁路和新建铁路接轨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验收交接等。

军事专用线接轨及修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铁路内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项目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用线接轨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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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技术管理规程、运输组织及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专用线接轨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中长期铁路网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并满足铁路局战略装车点、辅业经营基地建设和专用线的布局规划,适应企业生产的运输需求。

第四条 从事专用线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铁路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并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并做好文物保护。

第六条 专用线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

第七条 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八条 专用线接轨建设项目由铁路局负责审理,铁路局由总工程师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1.在国铁、合资铁路营业线车站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2.在由国家规划建设、初步设计经铁道部批准的国铁、合资铁路,并已明确纳入我局建设或运输管理的新线上,需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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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铁、合资铁路营业线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新建的专用线;

4.专用线改、扩建及需要增加运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 第十条 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2.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铁路运输安全和路企直通运输的要求;

3.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及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 4.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5.对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专用线与国铁、合资铁路接轨应符合以下技术条件:

1.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2.新建、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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