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 图文

第7.3.1条 组合工字梁翼缘与腹板的双面角焊缝连接,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公式(7.3.1)中,F、Ψ和Lz应按第4.1.3条采用;βf应按第7.1.2条采用。

注:①当梁上翼缘受有固定集中荷载时,宜在该处设置顶紧上翼缘的支承加劲肋。此时取F=0。 ②当腹板与翼缘的连接焊缝采用焊透的对接焊缝时,其强度可不计算。

第7.3.2条 组合工字梁翼缘与腹板的铆钉(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注:见第7.3.1条注①。

第四 节支座

第7.4.1条 铰轴式支座的圆柱形枢轴(图7.4.1),当接触面中心角θ≥90°时,其承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7.4.2条 弧形支座板与平板自由接触(图7.4.2)的承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7.4.3条 滚轴与平板自由接触(图7.4.3)的承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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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条 轴心受压柱或压弯柱的端部为铣平端时,柱身的最大压力直接由铣平端传递,其连接焊缝、铆钉或螺栓应按最大压力的15%计算;当压弯柱出现受拉区时,该区的连接尚应按最大拉力计算。

第八章 构造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钢结构的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并使结构受力简单明确,减少应力集中。以受风载为主的空腹结构,应力求减少受风面积。第8.1.2条在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5mm的钢板;厚度小于3mm的钢管;截面小于45×4或56×36×4的角钢(对焊接结构)或截面小于50×5的角钢(对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结构)。但第十一章的轻型钢结构不受此限。 第8.1.3条 焊接结构是否需要采用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等特殊措施,应根据材质、焊件厚度、焊接工艺、施焊时气温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在正常情况下,焊件的厚度为:对低碳钢,不宜大于50mm;对低合金钢,不宜大于36mm。第8.1.4条为了保证结构的空间工作,提高结构的整体刚度,承担和传递水平力,防止杆件产生过大的振动,避免压杆的侧向失稳,以及保证结构安装时的稳定,应根据结构及其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第8.1.5条 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的间距),当不超过表8.1.5的数值时,可不计算温度应力。

注:①厂房柱为其它材料时,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设置伸缩缝。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②无桥式吊车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吊车房屋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以下的柱间支撑,宜对称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当不对称布置时,上述柱间支撑的中点(两道柱间支撑时为两支撑距离的中点)至温度区段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表8.1.5纵向温度区段长度的60%。

第二节 焊缝连接

第8.2.1条 焊缝金属宜与基本金属相适应。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第8.2.2条 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缝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同时焊缝的布置应尽可能对称于构件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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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钢板的拼接:当采用对接焊缝时,纵横两方向的对接焊缝,可采用十字形交叉或丁形交叉;当为T形交叉时,交叉点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m。

第8.2.3条 对接焊缝的坡口形式,应根据板厚和施工条件按现行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要求选用。

第8.2.4条 在对接焊缝的拼接处:当焊件的宽度不同或厚度相差4mm以上时,应分别在宽度方向或厚度方向从一侧或两侧做成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图8.2.4);当厚度不同时,焊缝坡口形式应根据较薄焊件厚度按第8.2.3条的要求取用。

在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垂直于受力方向的焊缝不宜采用不焊透的对接焊缝。

第8.2.6条 角焊缝两焊脚边的夹角a一般为90°(直角角焊缝)。夹角a>120°或a<60°的斜角角焊缝,不宜用作受力焊缝(钢管结构除外)。 第8.2.7条 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较薄焊件厚度的1.2倍(钢管结构除外),但板件(厚度为t)边缘的角焊缝最大焊脚尺寸,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t≤6mm时,hf≤t;

2.当t>6mm时,hf≤t-(1~2)mm。

圆孔或槽孔内的角焊缝焊脚尺寸尚不宜大于圆孔直径或槽孔短径的1/3。 三、角焊缝的两焊脚尺寸一般为相等。当焊件的厚度相差较大,且等焊脚尺寸不能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时,可采用不等焊脚尺寸,与较薄焊件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要求;与较厚焊件接触的焊脚边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要求。

四、侧面角焊缝或正面角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得小于8hf和40mm。

五、侧面角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宜大于60hf(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或40hf(承受动力荷载时);当大于上述数值时,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中不予考虑。若内力沿侧面角焊缝全长分布时,其计算长度不受此限。

第8.2.8条 在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角焊缝表面应做成直线形或凹形。焊脚尺寸的比例:对正面角焊缝宜为1∶1.5(长边顺内力方向);对侧面角焊缝可为1∶1。

第8.2.9条 在次要构件或次要焊缝连接中,可采用断续角焊缝。断续角焊缝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t(对受压构件)或30t(对受拉构件),t为较薄焊件的厚度。

第8.2.10条 当板件的端部仅有两侧面角焊缝连接时,每条侧面角焊缝长度不宜小于两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同时两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t(当t>12mm)或200mm(当t≤12mm),t为较薄焊件的厚度。

第8.2.11条 杆件与节点板的连接焊缝(图8.2.11),一般宜采用两面侧焊,也可用三面围焊,对角钢杆件可采用L形围焊,所有围焊的转角处必须连续施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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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2条 当角焊缝的端部在构件转角处作长度为2hf的绕角焊时,转角处必须连续施焊。 第8.2.13条 在搭接连接中,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5倍,并不得小于25mm。

第三节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第8.3.1条 每一杆件在节点上以及拼接接头的一端,永久性的螺栓(或铆钉)数不宜少于两个。对组合构件的缀条,其端部连接可采用一个螺栓(或铆钉)。

第8.3.2条 高强度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径比螺栓公称直径d大1.5~2.0mm;承压型高强度螺栓的孔径比螺栓公称直径d大1.0~1.5mm。

第8.3.3条 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应在施工图中说明。 第8.3.4条 螺栓或铆钉的距离应符合表8.3.4的要求。

注:①do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②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螺栓或铆钉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

第8.3.5条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受剪连接: 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中的次要连接。 二、不承受动力荷载的可拆卸结构的连接。 三、临时固定构件用的安装连接。

第8.3.6条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它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第8.3.7条 当型钢构件的拼接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拼接件宜采用钢板。 第8.3.8条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不得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

第四节 结构构件 (I) 柱

第8.4.1条 在缀材面剪力较大或宽度较大的格构式柱,宜采用缀条柱。缀板柱中,同一截面处缀板(或型钢横杆)的线刚度之和不得小于柱较大分肢线刚度的6倍。

第8.4.2条 当实腹式柱的腹板计算高度ho与厚度tw之比大于80时,应采用横向加劲肋加强,其间距不得大于3ho。

横向加劲肋的尺寸和构造应按第4.3.7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8.4.3条 格构式柱或大型实腹式柱,在受有较大水平力处和运送单元的端部应设置横隔,横隔的间距不得大于柱截面较大宽度的9倍或8m。

(II) 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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