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选择题案例题

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对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做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1.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该公司在检查期间( )即构成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A.拒绝税务人员在检查场所对有关情况录像 B.阻止税务人员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C.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 D.威胁税务人员,拒不缴纳税款 E.隐匿、销毁被检查的账簿资料

2.若法院认为该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罚款20000元的处罚明显太重、显失公正,则法院( )。

A.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处罚决定虽然不合理但合法有效 B.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复议程序,重新处理此案 C.应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 D.可以判决变更罚款处罚 E.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3.若法院查明:(1)县国税局曾对该公司做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到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做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院应判决( )。

A.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超越行政职权 B.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 C.撤销罚款处罚,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D.确认罚款处罚违法,理由是适用依据错误 E.确认罚款处罚无效,理由是滥用行政职权

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C.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D.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惠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1.ABCE 2.D 3.C 4.B

行政复议

案例26:行政复议

奈普科技公司系江海市大型股份制企业。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奈普科技公司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奈普科技公司2007年6月至12月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税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奈普科技公司补缴税款3260.9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奈普科技公司。奈普科技公司认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遂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后,依法向江海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撒销税务处理决定。市国税局做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市国税局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奈普科技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71.在本案复议阶段,相关行政复议机构( )。 A.有权责令被申请人纠正违法的征税行为

B.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C.按照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有关征税行为的证据 D.如有条件,可以接受奈普科技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E.认为必要时,有权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72.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上述复议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在( )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A.被申请人市国税局稽查局提出要求 B.申请人奈普科技公司提出要求

C.申请人奈普科技公司提出要求,并经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同意

D.申请人奈普科技公司提出要求,并经被申请人市国税局稽查局书面同意 E.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73.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若奈普科技公司申请复议前拟提供相应的担保,则符合规定的担保方式有( )。 A.权利质押 B.预交保证金 D.留置 C.动产抵押 E.第三人保证

7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规定,若奈普科技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申请复议,则可以在( )内提出复议申请。 A.《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B.担保得到市国税局稽查局确认之日起30日 C.担保得到市国税局稽查局确认之日起60日 D.担保得到市国税局确认之日起15日 E.担保得到市国税局确认之日起60日

75.复议期间,若奈普科技公司认为,市国税局稽查局所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合法,但在对税务处理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规定,则奈普科技公司( )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文件规定的审查申请。

A.可以在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该规定之日起60日内 B.应当在复议案件调查终结前 C.经省国税局同意可以

D.可以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 E.不得

71.BCDE 72.BE 73.ACE 74.C 75.D

案例27:行政复议机关

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罚款决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案例28: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管辖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对于本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被告是谁?

(3)本案有无第三人?如果有是谁? [正确答案]

(1)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问题关键是确定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改变了区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被告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讼。

[考点集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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