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风险预控管理体系-2电力

测制度,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确保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a) 烟气在线监测

1) 烟气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即CEMS),CEMS的安装应

符合HJ/T 75、HJ/T 76 及环保部门要求,且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验收。

2) CEMS上传至DCS及电厂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烟气污染物和烟气参数应与上传至

当地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各参数间逻辑关系正常,相关数据真实、可靠(杜绝出现如修改DCS历史数据、DCS组态设置干扰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的模块、污染物排放浓度设置上限、污染物排放浓度设置关联、实测数据与DCS数据不符及其他监测违法问题)。 3) 加强CEMS的运行维护,每天应进行1次日常巡检;每6个月应对CEMS进行一

次校验,校验采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4) DCS历史数据应保留1年以上;DCS上显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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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浓度值,且以mg/Nm为单位。就地仪表显示数值单位为ppm的应进行转换,转换系数如下:

SO2:1ppm=2.86 mg/Nm3 NO2:1ppm=2.05 mg/Nm3 NO: 1ppm=1.34 mg/Nm3 NH3:1ppm=0.76 mg/Nm3

NO2=1.53 NO(氮氧化物NOX浓度数值应以NO2计)

5) 烟气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应至少1次/周。 6)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小于75%。

7) 技术档案管理规范,包括减排台账、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信息、日常巡检、维护

保养、定期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记录、设备故障检修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记录及原因分析等。

8) 应符合火电厂环保核查中关于监测管理的规定要求。 b) 废水在线监测

1) 设有废水排放口的单位应根据排水性质条件和国家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要求配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符合HJ/T 353规定要求。 2) 各类废水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应至少1次/日。 c) 其他监测

1) 废水采用手工监测的,各类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监测频次应至少1

次/日,废水中其他污染物应至少1次/月。 2) 无组织排放监测符合HJ/T 55的要求。

3) 工业厂界噪声的监测频次应2次/年,应在不小于全厂75%发电负荷时冬季和

夏季各测试一次。 3.4.8 应急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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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应急响应应急组织建设应急装备储备图5 环境应急管理程序

应急培训演练

3.4.8.1 应急预案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未通过通过应用中发现问题预案编制预案评审预案备案预案修订

图6 应急预案管理程序

应急预案可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3类。

a) 各单位应依据或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

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保存集团公司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b) 应急预案应进行必要的评审,保留评审记录。 c) 各类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与应急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符合本单位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的要求。

3) 与上级单位应急预案和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4) 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确保应急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d) 应至少每3年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修订,遇到下列情况时需及时进行修订:

1) 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变动。

2) 针对的生产条件、设备状况、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 3) 应急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4) 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3.4.8.2 应急队伍

各单位应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包括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联系方式,确保人员通讯设备畅通。 3.4.8.3 应急装备

a) 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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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等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保管人定期对应急物资、设备和

器材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并保留检查记录和使用消耗的记录。 3.4.8.4 应急培训与演练

a) 应对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知识的培训,保存应急培训记录。

b) 应急队伍每年应开展应急训练或演练,保留相应的训练和演练记录。 3.4.8.5 应急响应

a) 响应分级

根据集团公司环境安全事件处罚办法及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环境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b) 响应程序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程序一般包括应急启动、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

政府响应程序事故单位切断污染源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扩大地方环保部门报告及通报接报集团响应程序应急结束研判响应级别应急恢复应急处置应急启动 图7 应急响应管理程序

1) 切断污染源

即立即采取措施切断安全生产事故设备泄露源头、泄露口、关闭设备阀门等。对违法排污或事故排污的要立即关闭排污口,防止污染扩散至外环境。 2) 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扩大

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泄露要立即采取封堵、围堰等措施将泄露物质拦截到事故池。对违法排污或事故排污的要将污水拦截至事故池。 3) 报告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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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办公室(生产指挥中心)及当地环保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不报,并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周围居民。 报告内容、报告时间等应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集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较大(III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均应报送至集团公司。 应急启动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按照事故的类型和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指挥、调度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指挥部安排人员与相关部门建立通信联络,协调所需应急装备。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控制情况及时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指挥部安排人员向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应急恢复

在事故被有效控制后,按需要对相应的设备状态和现场进行临时性的恢复。 应急结束

在完成应急恢复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停止启动的应急预案。

3.4.8.6 信息发布

a) 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开

展信息发布,由新闻发布组对外发布。 1) 信息发布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2) 各单位各类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散布)应急相关信息或发表对事故

及应急过程的评论。

b) 对于其他环境安全事件(如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或NGO环保组织通报

及群体性环保事件等),各单位应成立环境事件舆情应对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环保部门及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构成;环保部门负责事件调查,调查结论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或主管领导担任发言人)。 3.4.9 事件管理 3.4.9.1 事件调查

a) 各单位事件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

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4.9.2 事件整改

b) 应对环境安全事件进行回顾,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并纳入环境风险预控管理范畴,制定整改方案,实现闭环管理。 3.5 考核与评价

a) 制定考评标准

各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节能环保考评标准(或监督检查标准)。考评标准应满足:

1) 符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2) 符合本体系范围和要求。 3) 结合发电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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