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城乡规划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主持并完成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以上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4项以上。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
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并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承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