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政权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为不利。(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一个公司可以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但它不能作为自身的股东。公司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掌握自身的股权,实际都会构成未经许可的资本减少,也会给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带来麻烦。(3)公司章程鸡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如限制未成年人、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的人成为公司股东。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前应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条件答: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
得减少其股本总额。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没有明确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考虑明确下列条件之一:(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答:(1)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2)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4)有利于政企公开;(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答:(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公司以国有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在其国有资产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即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权利。除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方或股东。(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也是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任命。
3、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有哪几种答: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双层结构”和“三层结构”。(1)双层结构以深圳模式为代表,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各具体从事
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2)三层结构以上海模式为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是根据行为类别设立一个个行为控股公司并通过这些控股公司作为国资代表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各产业公司)的股权。
1、简述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答: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合资有限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属性,如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参加管理等。此外,合资有限公司还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这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大特征。正是因为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自不同的因籍,才由专门的立法对其加以调整,成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一经核准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而合资有限公司因其有股东来自外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引进外资应当有关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2、简述我国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答:(1)积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条例
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2)消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4要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3、简述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答: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合营各方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3)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4)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申请者应自收以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答:与其他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2)股东人数的无穷性。股东人数无穷性的含义是:各国立法通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这是由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