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分部分项包干法; B、平方米造价包干法; C、综合单价法; D、总价包干法;
E、其他形式: 。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运输费、配合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具体价格见工程量清单(附件 )。
第十五条 工作量的确认
15.1乙方应按 (时间),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作量的书面报告。甲方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及时核实已完工作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即使不参加计量,该计量结果亦有效,并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甲方项目经理无故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5.2对乙方超出本合同、有效的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与返工的工作量,甲方项目经理不予计量。
第十六条 合同价款的中间支付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以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属于乙方工程量的价款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确认计量结果后 天内,甲方应按照确认的计量结果按约定应付合同价款的 %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本合同采用第 种供应形式:
A、本项目所需的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供应清单见附件 )。甲方供应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工程需要,及时运入场地,组织乙方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双方签署使用交接手续。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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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采购的除外)应运入现场交付乙方,保证工作需要。如需要乙方运输、卸车、安装调试时,乙方必须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B、本项目所需的施工设备、机具及周转材料全部由乙方自备,乙方使用的手工工具及其消耗品亦由乙方自备(相关清单见附件 )。
C、除本项目施工所需的 等机械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由甲方提供外(相关清单见附件 ),其它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手工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相关清单见附件 )。
第十八条 工作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已批准的计划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紧急情况下,甲方项目经理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天内给予书面通知。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立即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⑴更改工作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 ⑶改变有关的工作时间和顺序;
⑷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 18.2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该报告后 天内作出修改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者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18.3因工作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经甲方项目经理向发包人办理签证后,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在项目完工时统一结算支付,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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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乙方不得在施工中自行对原工程设计或已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 确定变更工作量报酬
19.1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发的变更通知5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书面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价格,参照该价格变更; ⑵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价格,双方按照实际价格协商确定。
19.2乙方在接到甲方变更通知后5天内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甲方事后不予确认,不计入变更的合同价款。
19.3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责任导致的工作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回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 工作验收
20.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作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工作完毕,应向甲方提交自检记录及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及时对乙方工作成果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或者甲方无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完成的本合同约定工作已通过初步验收。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工作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能修复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工期延误责任。
20.2一旦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的整个工程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取得有效的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则视为乙方已经提供了合格的工作成果,乙方对此后的工作质量不负责任,由甲方负责保修。但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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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工作配合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
21.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应发包人或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工作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乙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必须由甲方或工作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1.3在乙方申请甲方对其工作成果进行初步验收7日前,乙方应将与本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依甲方要求整理成册,并移交甲方。若乙方没有依本条规定移交资料,或移交的资料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依本合同第20条的规定对乙方工作成果进行初步验收,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与支付
22.1本工程项目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对结算书进行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履行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手续。如果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属于乙方工作的结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2乙方取得合同价款尾款的方式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甲方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属于乙方工作量的合同价款尾款后 天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应当留 %保修金至保修期满。
22.3甲乙双方对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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