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二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三条 嫖娼、卖淫、组织卖淫或者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四条 有包养情人、通奸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参加赌博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从中牟利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属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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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纪检监察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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