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四节 违反财务、资产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未按规定设臵会计机构、岗位设臵和任用会计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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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转移、截留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二)以联营合资、投资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转移利润或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或未经上级批准而提供超出权限担保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六)偷逃税款的;
(七)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的;
(八)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十)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在资金运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私自向金融机构借款和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工作不严,发生贪污、失窃、卷款、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六)未及时清理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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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八)擅自转移银行存款、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私自办理保险业务的; (十)有其他违反资金运作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六)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的; (七)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八)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投资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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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 (八)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有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产权界定不清或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臵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 (五)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六)未按规定做好债权性资产管理,以致呆坏账发生,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存货管理职责,造成物资闲臵积压并发生实质性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流失的; (九)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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