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经济效益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三)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挽回、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者; (十四)专业研究,管理、创新领先,使成本明显降低或利润明显增加者; (十五)集团公司认为可“授予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等领域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二)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三)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者;

(六)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1000万元—3000万元者;

(七)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集团公司认定者;

(八)在融资、项目开发和建设、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九)在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集团公司输送、培养大批优秀人才者; (十)对社会作出较大贡献,受到媒体及社会的广泛评价,为集团公司赢得良好社会声誉者;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选或研究决定可给予“杰出贡献奖”奖励: (一)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二)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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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挽回企业及社会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四)避免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五)检举揭发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者; (六)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在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七)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科研攻关等方面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者; (八)集团公司认为可给予“杰出贡献奖”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惩戒分则 第一节 可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有改正愿望和改正行为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经济处罚,不再给予处分:

(一)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轻微者;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三)上班迟到早退者;

(四)仪表不雅、不讲文明及其他影响企业形象者; (五)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者;

(六)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等无理取闹影响团结者; (七)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八)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公物价值在500元以内者;

(九)对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谎报虚报情况情节轻微者;

(十一)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情节轻微者;

(十二)对待顾客和客户不礼貌,态度不友好,影响公司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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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供的资料差错率高,工作质量差,给工作进展造成一定影响者;

(十四)未经组织批准,对外透露单位未经公布的重大人事变动、财务管理信息、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资料以及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单位秘密者;

(十五)责任心不强,丢失资料、证书、文件或办公器材,致使本单位或本部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六)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者; (十七)需要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应聘时提供虚假或伪造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书或婚姻、生育证明证件者;

2.应聘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未声明者; 3.应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者; 4.试用期间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工作者; 5.试用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者; 6.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7.试用期内达不到《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或定额要求者; 8.其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情况。 (二)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者。

1.打架斗殴、恐吓、偷窃、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危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 2.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对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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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违章、违纪现象一年内累计达3次以上者;或擅自离岗、脱岗、误岗引发事故者; 4.违反治安防控措施,引发各类案事件及火灾事故者; 5.行为不端,损害企业声誉、名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6.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无证上岗或岗证不一,造成严重后果者;

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者;

8.试用期满后,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足以影响招聘结果者; 9.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者;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岗位、薪酬时,拒不服从调动、分配安排者; 11.在受处分期间仍然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12.有弄虚作假或有不诚信行为的;

13.有其他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者。

(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者。 1.严重失职、渎职,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者;

2.贪污腐化、收受贿赂、挪用公款,数额达2000元以上者;

3.擅自离岗、私自换岗或有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者;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指挥、严重影响工作者;

5.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者;或阻碍正常的工作调查,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者; 6.偷窃企业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其他财产,或间接为盗窃行为提供信息者;蓄意破坏企业的财物,损坏设备、工具、计算机信息系统,浪费原材料、能源,一次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7.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8.滥用职权,给企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者;

9.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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