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办法

连接管接口必须与支管路平行。不按要求安装多通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瓦斯抽采管路进入采掘工作面前,依次安装除渣器、瓦斯参数测定孔管,安装位臵根据现场条件确定,原则上应便于使用和维护。抽采管路控制阀门、除渣器等附属装臵安装、改动、拆除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审批后执行。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正职罚款300元。

第五十六条 抽采钻场、管路拐弯处、巷道低洼点、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臵放水器,并及时放水。在保证管路不积水的前提下,工作面抽采支管放水器每天巡检1次,抽采主干管放水器每10天巡检1次。抽采管路有积水的,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七条 为避免煤渣和污水被吸入管路造成主管路堵塞,掘进、采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在连入主管前,可在钻孔与主管之间安装一个放水器。不设臵放水器或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队长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八条 瓦斯抽采管路必须编号管理。抽采主干管以抽放泵站为起点、工作面抽放支管以与主干管对接处为起点,由小到大编号。编号标牌的规格、样式由生产科统一制定、下发,内容应包括管路用途、管径、流向等基本信息。标牌统一固定在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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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与抽放管平行。管路无编号、编号错误、样式不统一、位臵不正确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处。

第五十九条 瓦斯抽采管路上严禁堆放杂物、浮煤等,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造成管路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0元。

第六十条 严禁敲击瓦斯抽采管路,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的,按河南煤化“十条红线”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主抽采管路每十天巡查一次,其他抽采管路每班至少巡查一次。各责任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本区队值班人员,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确保管路无破损、无泄露。不按时巡查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在井下指定地点设臵巡查记录牌板,无检查记录牌板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有巡查记录现场仍存在隐患的,除按相关条款处罚外,对巡检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回撤抽采支管时,管路末端与超前支护的间距实行动态管理,始终保持不大于10m的距离。孔口连接管允许拆除到距工作面不超过5米(已漏气的除外)。超过规定距离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六十四条 已敷设抽采管路的地点需放炮、巷修等作业,必须制定措施,对管路进行有效防护。因措施无效,抽采管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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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被损坏的,直接责任人罚款300元,班长罚款500元,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单位正职各罚款300元。

第六十五条 严禁向抽放管路(包括备用的管路)内放入塑料瓶、破布等杂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八章 打钻、验孔、封孔与连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实施前由生产科负责编制抽采设计,施工单位依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打钻、验孔、封孔和连抽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瓦斯抽采工必须持证上岗,熟知抽采基本知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钻孔施工中遇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并参加由矿组织的各类瓦斯防治知识培训。

第六十八条 在井下试用新型抽采装备、工艺、材料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节 抽采钻场质量标准化

第六十九条 抽采钻场应按照以下14款内容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每违反1项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同时违反5项,钻场立即停产整顿,对通风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元。

1. 钻场前后10 m范围只允许存放钻杆、消防器材以及打钻必需品。钻杆必须上架、挂牌、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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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用物料分类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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