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表1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1.孕产保健部 职能任务 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1.1.2负责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1.1.3.负责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1.1.4.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1.1孕产健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与督导 群体保1.1.5开展辖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健科 业务指导、督导 1.1.6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 1.1.7对辖区从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1.1.8负责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1.9掌握辖区孕产妇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1.2婚前保健科 1.2.3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姻的医学检查),提供医学意见、出具医学证明 1.2.4建立婚检夫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辖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3.1提供孕前指导与咨询 1.3.2提供孕前医学检查与健康评估 1.3孕前保健科 1.3.3提供孕前保健特色服务(心理、营养、运动、口腔、乳腺保健等) 1.3.4建立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 1.4孕期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与治疗 保健科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1.4.5提供产前筛查(血清学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1.4.6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询、孕期营养问题评估与干预 1.4.7 提供孕期口腔保健指导、孕期口腔疾病的防治 1.4.8提供孕期心理问题咨询与指导 1.4.9 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1.5.1 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1.5.2对有先天性缺陷及遗传性疾病患儿妊娠史的高危夫妇进行孕前与孕期指导和监测。 1.5.3开展先天性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 1.5.4开展先天性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取得产前诊断服务资质的机构) 1.5.5建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转诊网络,接受基层转诊 1.5.6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1.5.7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必要的宫内干预 1.5.8做好法定妇幼卫生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1.6.1提供产程监护(产妇、胎儿和产程) 1.6.2提供助产技术服务 1.6.3开展分娩并发症的识别、急救与转诊 1.6产科 1.6.4开展新生儿复苏 1.6.5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 1.6.6开展自然分娩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助产士门诊) 1.6.7提供新生儿常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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