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根据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参照上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医学遗传咨询与产前筛查、产后保健等业务内容。

(2)产科:分娩期保健。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卫生、儿童五官保健、高危儿管理、儿童康复等业务内容。

(2)儿科:包括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等业务内容。 3.妇女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业务内容。

(2)妇科:包括妇科、中医妇科等业务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指导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和男性生殖健康等业务内容。

(3)避孕药具管理科。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功能和任务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科室,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和检验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3。

表3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1.孕1.1 1.1.1职能任务 1.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产保孕产孕产群体健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健部 保健科 1.1.1.2负责制定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年度考保健 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1.1.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业务指导与督导 1.1.1.4开展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业务指导、督导 1.1.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 1.1.1.6对辖区从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1.1.1.7负责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1.1.8掌握辖区孕产妇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1.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1.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1.1.21.1.2.3 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不包括涉外婚姻的医学检查),婚前提供医学意见、出具医学证明 保健 1.1.2.4 建立婚检夫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辖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1.3.1提供孕前指导 1.1.3孕前保健 1.1.3.2提供孕前咨询 1.1.3.3提供孕前医学检查 1.1.3.4 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1.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 1.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筛查与转诊 1.1.4.4可提供孕期危重症的识别、急救、治疗与转诊 1.1.4孕期保健 1.1.4.5提供产前筛查(血清学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1.1.4.6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询、孕期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1.1.4.7 提供孕期口腔保健指导、孕期口腔疾病的防治 1.1.4.8提供孕期心理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1.1.4.9 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1.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1.1.5.1 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1.1.5.2对有先天性缺陷及遗传性疾病患儿妊娠史的高危夫妇进行孕前与孕期指导和监测。 1.1.5.3开展先天性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 1.1.5.4对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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