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 1~2 2. 一般要求 3 3. 城市设计 4. 总平面 5. 建筑 6. 结构 7. 电气 8. 电讯 9. 给水排水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 热能动力 12. 人防 二、附录
(一)条文说明 (二)附件 1. 工程项目技术指标总表填写说明 2. 图纸封面格式 3. 图纸格式 (三)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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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二、附 录
1 总则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
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全面、直观反映城市规划内容,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结合深圳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
工程(房屋部分)的施工图设计。
1.3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工程的
政策、法令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要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整个文件必须经严格校审,减少各种差错。
1.4 在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地
区和本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中注明图集名称。
重复利用其它工程的图纸或采用其他地区的标准图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要求。
1.5 各专业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的深度要求编
制设计文件;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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