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的考核管理规定
一、事故隐患处罚标准:
隐患的处罚追究严格依据集团公司《“三违”分类标准及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执行。
1、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1)一般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50元/条; (2)严重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条; (3)较大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条; (4)重大安全隐患,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条;
轻微三违处罚责任者20-30元/人次、一般三违处罚责任者40-50元/人次、严重三违处罚责任者100-300元/人次、特别严重三违处罚责任者500-1000元/人次。
2、其它
(1)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履职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隐患的罚款,由安全科统一开具罚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财务、劳资部门执行,纪委监督落实。
二、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考核
1、安全科要把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部门业务保安的重要工作,保证做到只对隐患不对人,只论结果不论事,否则按渎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队组要按照限定时间,及时排查隐患。若每天上午10:00前未“三定”隐患,处罚队干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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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到期未处理的隐患问题(或治理不达标的隐患),处罚签字人100元/条,在处理隐患上存在应付、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现象的对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处罚100元/条。
4、到期隐患不及时复查者,处罚安全检查大队队长50元,复查人不到现场复查者处罚50元。未处理的隐患,安全员签字者,每条处罚签字人50元,到现场复查隐患时必须由当班小队长、验收员或带班队干签字确认,出井后并将复查结果交安全信息室进行闭合销号。
5、各业务科室要根据自己业务范畴,及时安排督促队组处理隐患,由于科室安排、服务、落实隐患不到位,每推迟一天,对业务科主管科长处罚100元。
6、各级人员由于漏检未发现隐患或发现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追究扣除当班工并处罚100元。
7、因隐患责任未落实造成隐患进一步扩大或诱发事故者,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倒追责任,并对责任人加倍处罚。
三、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必要性,坚持“谁负责,谁签字、谁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明确时间、按期整改。
2、各区队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凡是未进行生产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隐患不处理的一律不准开工。并且利用周一安全会认真分析一周以来所查隐患问题深层次分析。
3、业务科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帐》,由业务科室安排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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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做好动态检查、周四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以及上级部门月度、季度和专项安全检查,每周四在讲评会上必须通报上周四安全检查隐患复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本周四所查主要安全隐患问题,对业务范围安全隐患排查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本专业隐患的分析、治理方案的制定及监督落实。
4、每天早调会由安全科通报各队隐患三违情况,每天下午由安全科长负责主持隐患排查会,对当日所筛选的各类隐患和到期未处理的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协调、追究。
5、安全科长在每周四的讲评会上要对重大隐患或发生隐患频率多的队组进行批评,并让责任队组队干谈认识、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每周隐患排查情况通报,同时对重大隐患或出现频率高的隐患进一步分析论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重复隐患和控制重复隐患出现的几率,给安全生产提供指导性的依据。
6、为确保隐患的筛选、传递、跟踪、结果反馈的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对现场能整改完成,已现场整改了的一般隐患,要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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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安全科或调度室举报。
二、举报对象
1、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工群众。 2、上级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安全员。 三、举报内容
1、发生工伤事故不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2、证件不全或失效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 3、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的行为。 4、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5、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严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行为。
6、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7、管理人员未执行下井带班作业或中途提前脱岗的行为。 8、职工严重“三违”现象及行为。
9、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四、投诉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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