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条规定设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即实现抵押权时与设立抵押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一致。是在担保法基础上的重大突破。)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面七项内容的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2、质权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的法律特征:第一,设定必须移转占有。第二,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第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比: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抵押和质押是约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上述特征(2)的含义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商量。但是,如果事先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除外。
(3)法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占有为前提)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留置的除外。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一般可以产生留置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大大扩充!!)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双方意思一致下,一方权利,一方义务;双务合同(权利义
务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如,买卖、租赁。)
2、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货物、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有名合同:分则中的15类;无名合同,参照类似的条款。 4、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1、无效合同
凡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违法性。 第二,不履行性。 第三,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
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可以划分为五类。《合同法》52条,教材p286
@#2、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
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其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所造成的。对于这类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因此,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而订立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不能转化为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效力 有效合同 化为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规意思表示有瑕疵(显失公平、原因 定 欺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时效 自始无效 出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合同 权利有瑕疵 追认有效 @#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