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条规定设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即实现抵押权时与设立抵押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一致。是在担保法基础上的重大突破。)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面七项内容的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 2、质权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的法律特征:第一,设定必须移转占有。第二,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第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比: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1.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抵押和质押是约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上述特征(2)的含义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商量。但是,如果事先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除外。
(3)法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占有为前提)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留置的除外。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一般可以产生留置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