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分法律

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第四、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五、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注意:①有意抛弃的不属于遗失物,取得人按原始取得(先占)取得所有权。②拾得遗失物因为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以属于原始取得。

第六、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2)继受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第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第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发生了“转让”,无偿不是转让)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依据前述物权变动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2、所有权的消灭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三)共有 (三) 共有

1,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应有部分的确定:先看当事人的意思,再看法律规定,最后考虑均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2)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因而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 (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

(3)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有如下几种: 1、 夫妻共有财产 2、 家庭共有财产

3、 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3、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1) 成立的原因不同 (2) 标的物不同 (3) 权利的享有不同

(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5)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押权、留置权虽也要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申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

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包括:取水权、通行权、眺望权等等。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 具有价值权性。 2、 具有法定性 3、 具有从属性 4、 具有不可分性。 5、 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按设定方式分为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禁止流押。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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