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超过2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2.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2.4.2.8 信息系统核心设备及信息机房电源、空调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释义】信息系统核心设备:指核心网络的路由器、局域网核心交换机、小型机以及存储设备等。

2.4.3 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3.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2.4.3.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及以上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3.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且影响时间超过72小时。

2.4.3.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3小时小于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7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单一地区级营销服务完全中断,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6 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3.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4 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 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影响;或在公司信息内部网络发布大量敏感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2.4.4.2 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安全生产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或其它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3 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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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 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5 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以上,或单一地区级单位营销服务中断超过12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6 财务(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或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7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8 公司各单位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3 事故归类统计

主要责任定性有调整,原办法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三大类,现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合并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增加全部责任) 3.1 事故的责任归类

3.1.1 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2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3 同等(共同)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者。

3.1.4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全部归属在次要责任)

【释义】(1)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管理性质的责任;

(2)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织确定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同等(共同)以下的责任。 3.2 不同性质事故的统计

3.2.1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7个分类)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与原释义同)

3.2.2 从事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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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 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定语)的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 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事故。

3.2.6 引起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定为信息事件。

3.2.7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3 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单位统计。非产权单位 3.3.3 发生其余人身伤亡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3.4 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 县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级单位的事故。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级单位的事故。 网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释义】本规程事故统计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四级。四级以下层级的单位,汇总统计到县级单位。

地市级单位:省级调度部门(包括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级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及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我局属于)

县级单位:地市级单位调度部门、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检修公司、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3.4.2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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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省市电力公司的业务),事故由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 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信息等事故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5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 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5.2 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网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一次事故。

3.5.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6 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 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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