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的教学空间,使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程教学内容、形式与水平要求更趋于合理。
5、“背唱中国民歌”和“学唱京剧或地方戏曲唱腔”的教学内容,是音乐课程对学生提出的新要求。背唱短小的民歌(每学年1-2首)和学唱京剧或地方戏曲唱腔(从小学3年级起学唱片段逐渐过渡到初中学唱1段)的要求都是初步的、也是绝大部分学生都能达到的。尽管如此,这一变化却传达出一个信息:学校教育应成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主渠道。近一个世纪以来,建设“中华母语音乐文化教育体系”一直是几代中国音乐教育家的不懈追求。
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研制、修订和音乐课程改革10年实验,正是在“世界多元音乐文化”理念在我国民族音乐学界广泛传播的文化背景下进行的,保护盒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中华大地蓬勃展开。音乐课标将“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作为课程基本理念的组成部分,顺应了文化发展的时代潮流。但再好的课程理念,需有具体的教学内容和相应的目标要求才能实现。背唱民歌和学唱戏曲唱段,即是落实“弘扬民族音乐”理念的具体措施。 解读五:依据这些变化,对教材修订、评价及教师的教学有哪些具体建议?
建议一:牢牢把握“以美育人”的音乐教育理念和课程宗旨,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
在音乐课程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性过程中,往往会因倡导一些新的理念、方法,而不自觉地陷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误区。为此,
在2012年秋季进入“2011年版”课标实施时,仍应坚持十年课改的正确方向,将新课程实验的成功经验应用于新阶段的教学实践中,准确把握课标内容的新变化,避免走极端。 建议二:重视对学生“音乐素养”的培育。
“音乐素养”可以理解为音乐能力的总和,包括音乐理解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创造能力以及与音乐相关的文化修养。学校实施音乐教育的过程,即是学生音乐素养形成的过程。“标准”在“总目标”中对音乐素养的形成作出如下表述:“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文化视野,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获取这些能力和修养的渠道,全部来自于音乐本体的艺术实践。
为何如此突出强调“音乐素养”呢?这应该从“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密不可分的角度来认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是音乐课程最重要的基本理念,而“音乐审美”不是空洞、虚幻的目标或口号,其内涵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其中,“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依靠的是建立在音乐听觉能力之上的对音乐艺术的有效理解。“沟通”和“交流”离不开音乐听赏及演唱、演奏为主要形式的音乐表演活动。“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则需有“与音乐相关的文化修养“。
简言之,“音乐素养”是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根基。正由于“音乐素养”对培育和发展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性,所以值得重视。
建议三:重视“音乐本体”在教学中的贯穿运用。
顾名思义,“音乐本体”即音乐自身。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指向——可以泛指音乐作品、音乐作品文本(乐谱)或音乐作品的音响,可以是指构成音乐作品的基本要素(如力度、速度、音色、节奏、节拍、旋律、调式、和声等),也可以是指构成音乐作品、形成某种音乐风格或表现特点的内在规律。
提出重视“音乐本体”的建议是有针对性的:在课程改革实验初期,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局部地区的音乐教学为追求课堂“气氛热烈”,营造学生广泛参与的教学环境,或片面强调“学科综合”,结果把音乐课上成了地理课、历史课、美术课或一般性的娱乐活动;在音乐听赏过程中,仅从乐曲标题出发,将学生对音乐的感受,局限于场景描绘的浅层;在音乐表现活动中,只满足于学生参与,不对演唱演奏方法、音准、音色、速度、力度等提出应有的要求。
这就在有意或无意间忽略了音乐本体的存在及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音乐教育的各种可能,致使音乐课堂教学游离于音乐之外。这类“脱离音乐教音乐”的现象,其结果必然导致音乐本体的失落,亦是造成部分学校音乐课教学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音乐本体”的重视,倡导有效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