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 ,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 机械使用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5 机械作业前 , 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6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 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2.0.7 操作人员在每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机械使用前,应先试运转。

2.0.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9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 ,认真及时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2.0.10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11 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机棚及停机场地等必备的作业条件 , 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12 机械设备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3 排除故障或更换部件过程中,要切断电源和锁上开关箱,并专人监护。

2.0.14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 , 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34) 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 2.0.15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6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7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 , 设置围栅和警示标志 , 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 , 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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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 , 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9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 , 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20 机械使用的润滑油 ( 脂 ) 的品牌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21 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2 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拒绝执行。

3 动力与电气装置

3.1一般规定

3.1.1 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必须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机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并应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沙箱等消防器材。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3.1.2 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

2 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3 保护接线的首端和末端要作重复接地,中间每0.5km作一次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 保护接零线或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钩接等;

3.1.4 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严禁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使用。

3.1.5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 3.1.6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7 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 (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 (零)点。大型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保护接零,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要设置防雷接地保护。 3.1.8 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3.1.9 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 3.1.10 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警示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并设立围栏,有专人监护。

3.1.11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电箱门内侧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2 清洁保养维修动力与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动力,等停稳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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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4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

3.1.15 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

3.2 内燃机

3.2.1 内燃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 冷却系统水量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带松紧合适; 3 燃油箱油量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无漏油现象; 4 各总成连接件安装牢固,附件完整,无缺。

3.2.2 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 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由下向上提动,严禁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摇把。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 用小发动机启动柴油机时,每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min。用直流起动机启动时,每次不得超过10s。用压缩空气启动时,应将飞轮上的标志对准起动位置。当连续进行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 启动后,应低速运转3~5min,此时,机油压力、排气管排烟应正常,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待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3.2.6 作业中内燃机温度过高时,不应立即停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人员应带手套,面部必须避开水箱盖口,并先旋转盖体1/3圈卸压后拧开。严禁用冷水注入水箱或泼浇内燃机体强制降温。

3.2.7 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 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中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关闭油门,停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作业后应怠速运转5~10min,方可停机。 3.2.9 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2.10 排气管向上的内燃机,停机后应在排气管口上加盖。

3.3 发电机

3.3.1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的操作按内燃机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 新装、大修或停用10天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 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续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3.3.4 启动前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断开供电输出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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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待运转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3.3.5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3.3.6 发电机在运转时,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带有电压。禁止对旋转着的发电机进行维修、清理。运转中的发电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遮盖。

3.3.7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3.3.8 发电机并联运行必须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的条件。

3.3.9 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必须全部进入空载状态后方可逐一供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必须都已进入正常稳定运转,接到“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在同步瞬间合闸。

3.3.10 并联运行的柴油机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应先将需要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车则先将负荷切断,然后停机。

3.3.11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必须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严禁移动。 3.3.12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3.3.13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3.3.14 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5 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6 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3.3.17 发电机经检修后必须仔细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有无工具、材料及其它杂物,以免运转时损坏发电机。

3.4 电动机

3.4.1 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绕线转子电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3.4.2 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3.4.3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 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

2 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

3.4.4 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 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在使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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