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6.1.4 参加带电作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 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高杆塔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1.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6.1.7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6.1.7.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6.1.7.2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6.1.7.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6.1.8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6.1.9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6.2.1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6-1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表6-1 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10 35 63(66) 110 220 330 500 级(kV) 距离 1.8 3.4 0.4 0.6 0.7 1.0 2.2 (1)(2) (m) (1.6) (3.2)注:1)220kV带电作业安全距离因受设备限制达不到1.8m时,经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号内(1.6m)的数值。
2) 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 m值,但不适用于500kV紧凑型线路。海拔在500m~1000m时,500kV取3.4m值。
6.2.2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表6-2的规定。
表6-2 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有效绝缘长度(m) 电压等级 (kV) 绝缘操作杆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 10 0.7 0.4 35 0.9 0.6 63(66) 1.0 0.7 110 1.3 1.0 220 330 500 2.1 3.1 4.0 1.8 2.8 3.7
6.2.3带电作业不得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
6.2.4 带电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必须保证作业中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6-3的规定。
表6-3 带电作业中良好绝缘子最少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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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kV) 片数 35 2 63(66) 110 3 5 220 9 330 16 500 23
6.2.5 更换直线绝缘子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后备保护措施。
6.2.6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6.2.7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派专人监护,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6.2.8 非特殊需要,不应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有电力线路或其它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如需进行,则应制订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节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