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七十三)物的分类

1、根据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1)不动产 a、土地

b、地上附着物。 (2)动产;

2、根据物的流通性 (1)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1)特定物 (2)种类物

4、主物和从物 5、原物和孳息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七十四)从物应具备的条件 1、从物从使用目的须有永久性; 2、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

3、从物须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 4、需交易上视为从物。

(七十五)智力成果的特征

1、创造性,具有创新和突破的特点;

2、非物质性,是一种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

3、公开性。权利主体在对其智力成果取得专有权或专用权前应将该成果向社会公开。

(七十六)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七十七 )民事行为的特征

1、民事行为市民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七十八)民事行为的分类

1、以是否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1)单方行为 (2)双方行为 (3)多方行为

2、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 (1)财产行为 (2)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主行为与从行为 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七十九)民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 a、公证形式;

b、签证形式,签证形式仅限于合同 3、默示形式: a、推定形式; b、沉默形式。

(八十)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 2、效果的意思; 3、表示行为。

(八十一)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的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解释。

(八十二)错误的种类 1、动机错误; 2、内容错误; 3、传达错误; 4、受领人错误。

(八十三)欺诈的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3、须表意人因对欺诈人的欺诈陷入错误。

(八十四)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人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备违法性;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八十五)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须有相对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有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八十六)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八十七)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联系:(1)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

(2)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一致的,几民事行为成立时即有法律下效力。 2、区别:(1)着力点不同; (2)判断的标准不同; (3)发生的时间不同; (4)效力不同。

(八十八)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妥当 2、形式要件。

(八十九)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

(九十)民事确定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九十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九十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无权处分的行为;

3、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行为。

(九十三)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九十四)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本代理和复代理; 5、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6、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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