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

1 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 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系统或末端装置;并应避免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 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应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5.3.12 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旅店等建筑中的风机盘管机组,应配置风速开关,宜配置自动调节和控制冷、热量的温控器。 5.3.13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至楼板底的高度超过1.0米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4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2 设计排风量大于等于6000m3/h且新风比大于30%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3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4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全楼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等于 20000m3/h时,且设置热回收装置的新风量比例应大于等于40%; 5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6 用 于设备机房等部位冬季加热的直流送风系统,当室内设计温度小于等于5℃时,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7 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排风(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等),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8 排风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以下选用原则:

(1)冬季也需要除湿的空调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3)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4)热回收装置(全热或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

60%;

(5) 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5.3.15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6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O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O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土建风道的墙壁必须满足防结露及不大量蓄热的要求。

5.3.18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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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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