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评估采用的技术指标:采矿损失率8%,矿石贫化率10%。原矿入选(出矿)品位Cu 0.5%、伴生Mo 0.08%。铜精矿品位Cu 17.00%、铜选矿回收率68%;钼精矿品位45%、钼选矿回收率60%。 (二)可采储量
本次评估设计损失量按0计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1-采矿损失率)
= 842895×0.92=775463.4(吨)
(三)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具体计算如下:
T?Q
A??1???式中:T—— 矿山服务年限;
A —— 矿山生产规模,6万吨/年;
Q —— 可采储量,775463.4吨;
ρ—— 矿石贫化率,10%。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14.36年,本次评估按14年计。
本次评估基准日暂定为2010.8.31日
设计基建工期为16个月,基建完成后,矿山投入生产即达产,生产负荷100%。
则本次评估矿山基建期为2010年9月~2011年12月,生产期为2012年至2025年4月。
(四)产品产量、销售价格及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白马石沟铜矿最终产品为铜精矿、钼精矿。因此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铜精矿含铜年销售收入=铜精矿含铜年产量×铜精矿含铜销售价格
钼精矿含钼年销售收入=钼精矿含钼年产量×钼精矿含钼销售价格
年销售收入=∑产品年销售收入=∑(产品年产量×销售价格) 产品产量
白马石沟铜矿采矿证上生产规模为6万吨,原矿入选品位Cu 0.5%、伴生Mo 0.08%。铜精矿品位Cu 17.00%、选矿回收率Cu 68%;钼精矿品位Mo 45%、选矿回收率Mo 60.00%。计算正常生产年铜精矿含Cu、钼精矿含Mo产量如下:
铜精矿含铜年产量=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Cu品位×Cu选矿回收率
=60000×0.5%×68%=204(吨)
钼精矿含钼年产量=入选矿石量×入选矿石伴生Mo品位×Mo选矿回收率
=60000×0.076%×60%=27.36(吨)
产品销售价格
矿业权评估中,一般采用当地平均销售价格,以评估基准日前的三个年度内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计算中的价格参数。对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
本次评估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产品销售价格(不含税价)取值为:铜精矿为41000元/吨、钼精矿含钼300000元/吨.
年销售收入计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假设本矿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则: 正常年销售收入=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铜精矿含铜产量×铜精矿含铜销售价格+钼精矿含钼
产量×钼精矿含钼销售价格
=204×4.1+27.36×30 =836.4+820.8=1657.2 (万元)
(五)固定资产投资
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本项目评估估算固定资产投资为1909.10万元(扣除工程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分摊其他费用后井巷工程399.28万元、房屋建筑物(建筑工程)314.27万元、设备(设备购置及安装费)1195.55万元。详见附表四。 固定资产按基建期16个月均匀投入。
(六)流动资金
有色金属矿山企业流动资金估算参考指标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20%资金率估算流动资金。本评估项目确定固定资产资金率为15%。本项目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为1909.10万元,则流动资金为286.37万元(1909.10×15%)。评估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七)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
井巷工程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维简费、不再采用年限法计提折旧,不留残值。
房屋建筑物按20年折旧期计算折旧,残值率为5%, 设备按15年折旧期计算折旧,残值率为5%。
则评估计算期内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合计为727.93万元。 (8)经营成本
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折旧性质的维简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确定。
总成本费用采用“费用要素法”计算,由材料费、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安全费用、其他费用、折旧费、维简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组成。
综上所述,则正常生产年份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1189.04(万元)
折合单位矿石总成本费用198.18元/吨。
年经营成本1036.26(万元)
折合单位矿石经营成本172.71元/吨。 (9)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白马石沟铜矿纳税所在地为农村,城市维护建设税率1%;根据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率为3%。
铜、钼等按精矿产品计征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其销项税率为17%(以其产品销售收入为税基),进项税率为17%(以材料费、动力费为税基)。正常生产年份计算如下:
根据2007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0号《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2007年8月1日起,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 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及企业实际,本矿资源税按三等6.00元/吨征收标准,则正常生产年份资源税:
(10)折现率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折现率取值范围为8%~10%。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
工作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9%。本项目为采矿权评估,因此,本评估项目折现率取8%。
(11)评估结论
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现金流量法,经过计算和验证,确定内蒙古敖汉旗白马石沟铜钼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所表现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01.27万元.
(12)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储量为2006年和2008年工作之和 评估技术经济参数采用市场收集数据。
Excel计算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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