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同时,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和评价,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为切入点。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重点和基础,是确定审计内容的重要原则。

(二)审计机关和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仅限于领导干部有关经济活动职责的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界定审计内容,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严格做到依法审计。 [条文]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释义]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二)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这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强调领导干部行使着管理经济社会的重要职权,履行着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加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要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 [条文]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时如何确定审计内容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该领导干部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二)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当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而不涉及该领导干部所任其他领导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条文]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审计的计划依据和组织形式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是经过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的,是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审计机关

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实施项目审计的组织形式,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配置审计资源,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条文]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在正常情况下,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在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但必须经过本级政府批准。特殊情况是指:

1.办理紧急事项的。比如党委、政府基于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或者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且情况紧急的。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比如相关部门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需要协同相关部门,立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三)明确了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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