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精要法律问答200例

实际上是约定建设工程质量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约定从约定。

26、工程完工但未经过验收,承包方如何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

答: (1) 不与建设单位签订任何使用完工工程的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

(2) 发包人提出提前使用,承包人必须坚决拒绝,并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发包人;

(3) 对发包人提前安装机器设备,搬进入住等使用行为进行拍照和摄像,必要时进行公证。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提前使用,或以默示的方式允许发包人提前使用,则对发包人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能免责;同时,对发包人转移占有视为工程竣工日期也可能产生争议。

2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有何影响? 答:(1) 发包人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开工指令或通知记载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2) 发包人没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3) 以上两项均没有的,以施工单位实际进场占地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28、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 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 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 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29、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

答:(1)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0、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答:(1)仔细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验收条件是如何约定的,《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验收设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2)如果合同有类似约定,承包人应该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专人送达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3)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必须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通过快递、EMS以及公证方式,有效送达。

31、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但是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承包人能否按照原合同固定总价金额结算? 答:(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

(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

(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

(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32、《司法解释》中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 答:(1)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

(2)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

(3)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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