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

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条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

第一,弥补现行《招标投标法》的欠缺。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必然的和法定的组成文件,因此,现行《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规定。条例中给予统一和规范。

第二,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亟待规范。表现在, 1、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处臵。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实际同一家投标人出具。

5、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6、一些行政部门或者服务机构越俎代庖,侵犯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2.14款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4款

3、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都有类似规定;

第四,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均为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 第二,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素包括其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

第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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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PK最高投标限价)

(四)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2、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3、资格预审结果 4、资格后审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能违法 7、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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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招标项目中,潜在投标人可以匿名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鉴于招标程序主要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且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不确定,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在提供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站上公布澄清修改内容应视为构成本条规定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本款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招标人滥用两次招标失败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不是编制费是印制和邮寄成本费)

(五)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1、对投标人的限制 2、投标人变化

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解释:第1款所说的“利害关系”是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利益上的因果关系。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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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或咨询服务等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人符合规定的主体资格,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即使投标人原本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关系,或作为关联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招标项目是在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操作,程序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则采购结果同样是公正的。因此,虽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但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第2款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除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控股关系外,还有一些集团公司或专门从事管理的公司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相互之间形成管理关系。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其管理的企业中的某一企业指定给另一企业管理。

上述情况如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影响招投标结果公正。

条例所称的同一招标项目,如划分多个标段或合同包分别进行招标的,则指同一标段或同一合同包。

(六)关于投标程序

1、关于投标截止 2、关于拒收投标文件 3、关于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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