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

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条例对投标保证金作出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

第一,弥补现行《招标投标法》的欠缺。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必然的和法定的组成文件,因此,现行《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规定。条例中给予统一和规范。

第二,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亟待规范。表现在, 1、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2、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处臵。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实际同一家投标人出具。

5、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6、一些行政部门或者服务机构越俎代庖,侵犯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际规则均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了明确规定。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2.14款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4款

3、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

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招标程序》第3.1.3项都有类似规定;

第四,现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均为投标保证金作出了规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第1款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文件。 第二,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提出具体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素包括其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等,

第三,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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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PK最高投标限价)

(四)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2、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3、资格预审结果 4、资格后审

5、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能违法 7、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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